第4案:终身监禁“氰化物安”投毒杀害“努伊上尉”

刑事法院判决第4案“氰化物安”投毒杀害“努伊上尉”,判处死刑,但因供词有益,减刑为“终身监禁”

2025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刑事法院913审判庭,法院就黑案号A526/2568案件宣读判决。该案由第九刑事公诉检察官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沙拉叻·朗西乌塔蓬(又名“氰化物安”,39岁)犯有预谋杀人罪,这是第4起案件。案情为2022年8月9日,被告将氰化物毒药放入食物和饮料中,供女警中尉苏甘达·威蒙玛(又名努伊上尉)(前孔敬府普帕曼警察局财务副督察)饮用,导致其死亡。被告否认指控并以居住地为由辩护。

今日,惩教人员将沙拉叻从中央女子监狱押解至法院听取判决。

法院审理了双方质证的证词和证据后认定事实如下:案发当日,被告与死者(二人为朋友)一同前往某修行所,为死者占卜有关职位、工作和感情的事宜。在修行所期间,原告证人看见被告不停进出并通话,并在死者占卜时轻拍其背部示意返回。之后,两人前往佛统府用餐,随后各自回家。死者返家途中,在北碧府路肩发生车祸。

参与救援的救援人员作证称,发现死者昏迷,随后死亡。原告证人还作证说,死者死于心力衰竭,尸检发现体内有毒物。医学会的原告证人确认,死者确因体内含有氰化物导致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此外,其他原告证人的证词相互吻合。

另有原告证人证实,被告是订购氰化物的人,也是唯一持有氰化物并最后与死者在一起的人。

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确凿、可信,证人是如实作证,且与被告无宿怨,无诬告陷害的理由,因此采信原告的证词。而被告的辩解多处可疑,无法推翻原告的证据。故认定被告确实实施了起诉的罪行,判处死刑。然而,鉴于被告的部分供词对案件审理有一定帮助,减刑三分之一,改为终身监禁。本判决与此前本院另两起案件中被告已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刑罚合并执行。

记者报道,此前刑事法院已就“氰化物安”杀人案作出三起判决:第一案,因投毒杀害果依(西里蓬·坎翁小姐)判处死刑;第二案,因投毒杀害督察普(女警中校尼帕·森詹)判处死刑,但因供词有益减为终身监禁;第三案,因投毒杀害佛统府女工程师尼塔娅·胶布帕小姐,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持有氰化物或对财产有意图,法院宣判无罪。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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