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要求相关机构和个人在15天内提交证据文件,涉及选举委员会在2月8日选举中使用带有条形码和二维码的选票,导致投票未能保密。
2026年4月29日,宪法法院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且备受关注的案件,即监察员请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213条进行裁决(案件编号第30/2569号)。监察员声称,其收到22份投诉,请求根据宪法第233条向宪法法院提交申诉及意见,涉及选举委员会及相关人员(被申诉方)在2026年2月8日组织全国众议员选举时,确定并印制了使用条形码(Barcode)和二维码(QR Code)的选票,这可能导致可以追踪和检查选民身份及投票结果,使投票未能保密,违反了宪法第4条、第25条、第32条、第34条、第50条第7款、第83条第2款、第85条、第95条和第224条。
被申诉方提交了2026年4月24日的人证清单(补充)要求修改2026年4月17日的人证清单。
宪法法院经讨论认为,为便于审理,要求被引用为证人的个人制作书面陈述,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就宪法法院确定的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并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宪法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副本,以供宪法法院进一步裁决。
(编译:李程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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