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反贪委查处前那空沙旺县长索贿百万以签大项目合同

泰国反贪委查处前那空沙旺县长索贿百万以签大项目合同

5月15日,反贪委驻那空沙旺府办公室主任兼发言人比切·平帕先生透露,反贪委已裁定一起由该办公室调查的案件有罪,详情如下:

案件涉及那空沙旺府孟县班更镇前镇长(被指控人1),其在3个建设项目招标中索取好处。调查确认,2015年11月9日,班更镇行政组织在时任镇长(被指控人1)主持下,发布了3个项目的承包商招标公告:

  1. 大型地表水村用自来水建设项目,第12组班更三岔村,班更镇,孟县,那空沙旺府;
  2. 大型地表水村用自来水建设项目,第8组班更三岔村,班更镇,孟县,那空沙旺府;
  3. 超大型地表水村用自来水建设项目,第1组孟村,班更镇,孟县,那空沙旺府。

当时只有一家联营企业“A公司”投标,且无合理理由继续招标,但被指控人1未取消此次招标,违反《内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采购条例》第44条及地方政府促进厅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电子竞标规则第12(8)条。随后,2015年12月11日,被指控人1通知该投标人签订合同,并索要100万泰铢以换取签署合同,后协商至60万泰铢。举报人向被指控人1支付了30万泰铢现金,并通过开泰银行旺内分行(账户名:Ch.某)转账30万泰铢至泰京银行特易购那空沙旺分行(账户名:被指控人2,即被指控人1的配偶)。此后,被指控人1宣布联营企业A公司中标。

对此,反贪委裁定被指控人1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身为公职人员、州立法议员、府议员或市议员,非法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财产或其他利益,为自己或他人以履行或不履行职务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身为公职人员,非法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或欺诈性履行或不履行职务,违反《刑法》第149条和第157条。

对于被指控人2,裁定其构成刑事犯罪:作为公职人员、州立法议员、府议员或市议员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财产或其他利益为自己或他人以履行或不履行职务行为的帮助者;以及作为公职人员非法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或欺诈性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帮助者,违反《刑法》第149条和第157条,结合第86条。

目前,该案的全部调查文件、证据及裁决已移送总检察长,以便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两名被指控人提起诉讼。关于罢免程序,相关调查文件、证据及裁决已移送有权任免的官员(那空沙旺府府尹)以进一步依法执行职责。

(编译:张悦 ;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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