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呵叻铁路起重机坠落事故调查:31人死亡,起重机从未被检查

泰国呵叻铁路起重机坠落事故调查:31人死亡,起重机从未被检查

震惊!调查结果:起重机坠落压中火车,造成31人死亡,发现起重机在全部使用过程中从未被检查,未按规定更换固定螺栓,现场无工程师。

5月26日,泰国交通部常务次长吉拉蓬·提披塔公布了关于中泰高铁施工起重机坠落压中曼谷至乌汶线特快列车21次的调查结果。事故发生在1月14日于呵叻府嫩纳空站至席乔站之间,造成31人死亡、71人受伤。

吉拉蓬表示,经过45天深入调查,工程事故原因为架桥机(巨型可移动钢桥,用于吊装重达数百吨的混凝土部件)失稳。该起重机支撑在3个支点上,操作规程要求移动前必须将中间支点移至前支点附近以分担重量。但事发当天,操作人员跳过规程,直接下令移动,导致超过700吨的重量全部压在单一前支点上,固定螺栓(PT Bar)无法承受而断裂,起重机基座坍塌,压中下方行驶的列车。

调查委员会认为,这并非单一技工失误,而是各方系统性失职,包括:

第一方:承包商(意大利泰等建筑公司)

1.1 跳过操作规程:未将中间支点移至前支点即移动起重机,现场工程师和工头承认经常省略此步骤。

1.2 擅自开工:现场工程师从早上8点即下令开工,未取得批准,也未通知监管工程师,声称监管工程师迟到。

1.3 未申请暂停铁路运行:未通知泰国国家铁路局在铁路上方施工期间暂停列车运行,而合同明确规定必须申请。唯一找到的申请是1月20日至30日的窗口时间请求,但事故发生在14日。

1.4 未按规定更换固定螺栓:监管咨询公司(CSC)自2023年起已发函要求每使用60次更换PT Bar,但承包商声称不知情。而2023年拉玛二路高架桥构件坠落事故后,已向所有承包商发函警告。

1.5 未按规定每3个月进行起重机安全检验:发现检查周期延误,且认证文件仅覆盖4套设备中的1套。

第二方:监管咨询公司(CSC)

2.1 现场无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CSC安全员每周仅到现场1-2次,监管工程师未全程驻守。

2.2 违规行为明显:存在提前多日签批工作批准,以及最长3周的事后补签。CSC管理层知情但未纠正,属于严重失职。

2.3 从未检查起重机:在架桥机使用期间,CSC工程师和安全员从未直接检查其状况或操作流程。

第三方:泰国国家铁路局

3.1 任务分配超出能力:负责事故标段3-4的工程师同时被安排监管5个标段,而其他监管更严格的标段则实行1对1工程师负责。结果标段3-4的监管明显松懈。

3.2 将安全责任完全推给CSC:将监管权委托给CSC并不意味着铁路局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特别是在铁路交叉施工等高风险作业中。

委员会结论:31名遇难者并非不幸,而是各方明知系统有问题却选择视而不见。所有查明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合同第10条和第24条,可能引发法律程序,包括解除合同、列入黑名单以及吊销营业执照。铁路局将依法依规处理。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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