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刑事法院对腐败案件作出判决,判处“瓦查拉蓬·普拉萨拉差吉”和“素帕·皮亚吉蒂”各3年监禁,罪名是未公开“上将巴威·翁素万”的手表信息。其他8名被告被无罪释放。
2026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位于泰国沙拉武里府的第一区腐败与不当行为刑事法院开庭宣判此案。该案由反腐败公民网络秘书长威拉·索玛克威作为原告,起诉国家反贪委员会的管理层及委员共12人,指控他们涉嫌隐瞒与上将巴威·翁素万持有名贵手表相关的文件。
原告指控称,原告本人是人权活动家,担任反腐败公民网络主席,致力于协助政府打击腐败。被告1和被告2是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被告3至被告12是国家反贪委员会委员。在2019年8月22日至2024年5月23日期间,这12名被告作为官员共同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
1. 被告2、3、5、6、7、8、9和10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向上将巴威·翁素万提供原告所请求的信息,即在上将巴威的资产申报中故意虚假陈述或隐瞒其拥有大量昂贵手表和贵重戒指的事实。
信息公开裁决委员会(社会、公共行政与执法领域)已裁定国家反贪委员会应向原告公开三项信息:(1)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报告;(2)所有负责官员的意见;(3)关于原告申请调查上将巴威·翁素万一案的国家反贪委员会会议记录。
2. 被告1、3、7、8、11和12玩忽职守,违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未向原告公开上述三项信息。
3. 被告1、3、7、8、9、11和2玩忽职守,违反中央行政法院的强制执行令,未按照最高行政法院第A224/2566号案件的判决公开关于上将巴威·翁素万名贵手表和钻石戒指的借贷案件信息。中央行政法院命令国家反贪委员会在2023年8月11日前完整公开上述三项信息。
4. 被告1、3、7、8、9、11和12玩忽职守,违反中央行政法院的强制执行令,导致中央行政法院对被告1(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和被告2(国家反贪委员会)各处以5000泰铢罚款。12名被告的行为属于共谋,共同非法隐瞒与上将巴威·翁素万资产申报相关的检查信息。
尽管信息裁决委员会和最高行政法院已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公开信息,但12名被告仍共同违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致使中央行政法院下达强制执行令并处以罚款。
最终,被告1代表国家反贪委员会发出紧急函件,通知原告前往接收文件,但被告1及其同伙未能按照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完整提供文件,且部分文件被涂黑掩盖。12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原告或他人造成损害,或腐败性滥用职权,违反《刑法》第157条及第83条。案发地点在暖武里府治县汇桥镇。请求依法惩处。
在预审阶段,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4的起诉,理由是被告4在事发前已因70岁任期届满而离职。法院予以批准。
预审阶段,第一区腐败与不当行为刑事法院判决认为,被告3、7、8和11投票决定不遵守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腐败性滥用职权,违反《刑法》第157条,因此决定受理对被告3、7、8和11的起诉,继续审理。对被告1、2、5、6、9、10和12的起诉予以驳回。
审理期间,原告曾申请撤回对被告8和11的起诉,法院批准;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3和7的起诉时,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是撤回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且可能对国家造成严重影响。相关记录日期为2026年4月7日。
然而,第一区腐败与不当行为刑事法院裁定:“原告作为人权活动家,致力于协助政府打击腐败,其向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和委员会索取信息的行为,均是为了调查腐败问题……原告是直接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判处被告3和被告7违反《刑法》第157条及第83条,各判处3年监禁。
据报道,被告3是警察上将瓦查拉蓬·普拉萨拉差吉,被告7是素帕·皮亚吉蒂女士。判决后,两人已申请保释以等待上诉,法院批准保释,每人需缴纳40万泰铢保证金,并禁止出境除非获得法院许可。记者试图联系警察上将瓦查拉蓬和素帕女士,但截至目前未能取得联系。如有后续进展,将及时报道。
(编译:Jon ;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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