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下令剥夺孔敬教师合作社贪污案嫌犯埃卡拉10年选举权

泰国最高法院下令剥夺孔敬教师合作社贪污案嫌犯埃卡拉10年选举权

泰国最高法院下令剥夺“埃卡拉·昌劳”10年选举权,该嫌犯为泰勇气党副主席,因严重违反道德规范,涉及孔敬教师合作社资金挪用案。

2026年5月27日,记者报道称,2026年5月26日,最高法院就黑案号คจ.1/2568、红案号2/2566作出判决,涉及国家反贪委员会(申诉人)与埃卡拉·昌劳(被申诉人)之间的案件。

申诉人提出请求称,被申诉人作为下议院议员,存在严重违反或未遵守道德标准的行为。被申诉人与同伙利用其担任孔敬教师储蓄合作社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共同挪用合作社资金,并通过伪造合作社定期存款账户来掩盖其行为,提交给年度股东大会以使其相信合作社的余额与账户记录一致,这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和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

最高法院在审查证据后作出裁决,被申诉人曾担任并曾担任人民国家力量党下议院议员(2019年3月24日选举产生),后转入泰自豪党和泰勇气党,并任职至提出请求之日。

大约2011年至2019年,被申诉人与同伙利用被申诉人担任孔敬教师储蓄合作社有限公司经理的机会,于2011年8月16日提取合作社资金396,000,000泰铢,转入被申诉人账户。随后,2011年10月14日,被申诉人与同伙用合作社资金购买土地(地契号1800、1801、8010、8133和10630),总面积6莱2昂34.9平方瓦,价格106,000,000泰铢,来自素坤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诉人以自己名义登记为这5块土地的所有者,然后将其中3块土地在合作社登记抵押,用于担保合作社债务人“宽鲁迪有限合伙”的债务,此行为非法且具有欺诈性。此外,土地购买差额仍有290,000,000泰铢。被申诉人与同伙在此部分的行为构成挪用合作社资产,造成合作社及其成员损失,并且有理由相信被申诉人与同伙直接获得了财产利益。

此后,2011年至2019年,被申诉人与同伙修改合作社存款账户,向成员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展示,从2014年到2019年,使成员认为账户余额约为400,000,000泰铢,而实际余额约为70,000泰铢。这属于多次伪造权证和使用伪造权证,最后一次修改显示截至2019年8月4日账户余额为431,941,984.59泰铢,而实际余额为79,774.16泰铢。随后,被申诉人于2019年10月将存款账户交还给合作社,此事发生在2018年宪法法院法官及独立机构人员(包括审计长和宪法法院及独立机构行政负责人)道德标准生效之后。

根据调查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诉人与同伙犯有刑法规定的挪用、伪造权证和使用伪造权证的罪行。因此,被申诉人未坚持法治原则,未遵守良好的公共道德操守,其行为损害了下议院议员职位的声誉,具有故意性和严重性,构成严重违反或未遵守道德标准,违反了上述道德标准第3、12、17条和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被申诉人严重违反或未遵守道德标准,根据《泰王国宪法》第235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结合《反腐败组织法》2018年第81条和第87条,以及2018年宪法法院法官及独立机构人员(包括审计长和宪法法院及独立机构行政负责人)道德标准第3、12、17条和第27条第二款,判令被申诉人自2025年7月8日(最高法院命令其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解除孔敬府下议院议员职务;永久撤销被申诉人竞选资格,包括被申诉人无权担任任何政治职务(根据《泰王国宪法》第235条第四款);并自最高法院判决之日起剥夺被申诉人选举权10年。

泰国最高法院下令剥夺孔敬教师合作社贪污案嫌犯埃卡拉10年选举权

(编译:Jon ;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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