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9日,记者报道,泰国政府公报网发布了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打击不诚信刑事诉讼的指南(2026年),旨在防止恶意诉讼。
法院作为维护公正的重要机构,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公平机制。因此,诉讼必须基于诚信,这是法治和社会秩序的基础。为确保诉讼不被滥用,刑事诉讼法第161/1条赋予法院审查和筛选不诚信起诉的权力。为正确执行法律,最高法院院长发布以下指南:
第1条 不诚信或歪曲事实、意图欺凌或利用被告的起诉,包括:
(1)骚扰、威胁、羞辱被告或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2)施加压力迫使被告采取或不采取行动以获取不当利益;
(3)故意歪曲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2条 以下情况可视为涉嫌违反第161/1条:
(1)案件涉及多个地点,却选择远离被告住所或工作地的法院,且未便利证据调查;
(2)因被告参与人权、环境、消费者、劳工或其他公共利益倡导而起诉;
(3)因被告揭露腐败或违法行为而起诉;
(4)因被告在调查中负责审议原告过失或做出裁决而起诉;
(5)基于同一事由多次起诉,无理增加被告负担;
(6)因被告合法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而起诉,且未明确证据显示被告有不诚信行为。
第3条 法院可要求原告说明并出示证据,也可传唤其他证据。必要时,可委托官员协助调查。若明显违反第161/1条,法院可在初步审查阶段驳回起诉。
第4条 若案件处于诉因审查阶段,法院可同时处理第3条第1款事宜,并决定驳回或受理起诉。
第5条 法院在裁定是否违反第161/1条时,应考量行为严重性、公共利益及司法公正性。
第6条 若被告以原告违反第161/1条为由拖延诉讼,法院可中止此抗辩并继续审理,或发布禁止扰乱诉讼的命令。
第7条 除本指南规定外,法院应基于诚信和比例原则行使裁量权。

(编译:Cici ;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4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