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院长发布指导意见,遏制滥用刑事起诉

泰国最高法院院长发布指导意见,遏制滥用刑事起诉

泰国政府公报发布了最高法院院长关于在刑事案件中防止恶意诉讼的指导意见,旨在阻止打压式诉讼、滥用诉讼或互相欺凌。

2026年5月30日,泰国政府公报发布了2026年5月29日最高法院院长关于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法院是向人民提供司法公正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公正、平等解决冲突的主要机制。因此,行使诉讼权利必须基于诚信,这是法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为确保法院的诉讼程序不被用作违背这些基本价值的工具,刑事诉讼法第161/1条规定,法院有权审查和筛选刑事诉讼,确保其基于诚信,不构成欺凌或滥用。为谨慎、正确、恰当地实现法律意图,特颁布此指导意见。

依据《司法法院组织法》第5条,最高法院院长发布以下指导意见:

第1条 不诚信或歪曲事实、以欺凌或滥用被告、或意图获取超出合法利益的其他结果的起诉,依据第161/1条,应包括:

(1) 起诉具有骚扰、恐吓、威胁、不当羞辱或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困难或痛苦的性质。

(2) 起诉具有迫使被告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非法交易的性质。

(3) 故意引用不正确的重大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起诉。

第2条 以下起诉行为应被视为有理由怀疑违反第161/1条规定:

(1) 声称犯罪发生在多地,并在远离被告常住地或工作地点的地方提起诉讼,且不能便利证据调查或对案件审理无益。

(2) 因被告参与保护人权、自然资源和环境、消费者权益、劳工权益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运动、诉求或表达意见而起诉。

(3) 因被告揭露腐败或违法行为而起诉。

(4) 因被告在调查事实或作出裁决期间负有审查原告过错的职责而起诉。

(5) 基于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提起多项诉讼,且具有给被告造成困扰和不公正的性质。

(6) 因被告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而起诉,且起诉状中未明确显示被告存在不诚信或不当行为。

第3条 当有理由怀疑某项起诉违反第161/1条规定时,法院应命令原告作出解释并提交证据,法院也可传唤其他必要和适当的证据以进行调查和裁决。为此,法院可委托案件官员或法院官员协助检查和收集证据以进行调查。若明显发现原告违反第161/1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即驳回起诉。

第4条 若案件处于预审阶段,法院可根据第3条第一款在预审同时进行调查,并可酌情在同一裁决中决定驳回起诉或受理起诉。

第5条 根据第161/1条第一款行使裁量权时,法院应考虑起诉行为的严重性、所获公共利益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6条 若被告声称原告违反第161/1条起诉,但明显被告有拖延诉讼的意图,法院应命令停止或终止对被告主张的处理,并继续迅速审理案件。此外,法院可发布规定或命令,禁止进行任何烦扰或拖延诉讼的诉讼行为。

第7条 对于本指导意见未指明的其他刑事诉讼事项,法院应以诚信诉讼原则和比例原则为基础行使法定裁量权。

(编译:Jon ;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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