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泰自豪党议员尼格:宪法法院对制宪会议选举的指引非裁决,仍需三次公投

泰国泰自豪党议员尼格:宪法法院对制宪会议选举的指引非裁决,仍需三次公投

2026年6月20日,泰国泰自豪党议员尼格·扎蒙在谈及国会和上议院两个常设委员会与宪法法院法官于6月19日的磋商时表示,磋商结果只是操作指南,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宪法法院裁决。此前,上议院议员纳雷·帕查亚功曾声称可以设立投票箱让人民选举制宪会议成员。

尼格认为,为制定新宪法而修宪必须遵循2017年宪法框架及宪法法院过往判例,即第18/2568号裁决明确指出,制定新宪草案须依宪法规定,国会不得直接让人民选举起草者。宪法法院期刊也解释,国会仅有权按2017年宪法规定的程序与范围进行修正,若国会直接让人民选举起草者,等于创建其他机构代行制宪权,而国会不得如此让渡权力。

尼格还提到,相关判例包括第18-22/2555号裁决,确立人民是制宪权所有者,国会不得未经公投即全面起草新宪;以及第4/2564号裁决,确认国会制定新宪须经公投获得授权,这构成宪法法院设定的标准,公投须进行三次。

尼格表示:“我将把这一问题提交至泰自豪党在选举后新设立的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于6月23日首次会议。但初步我确认,制定新宪法必须让人民参与内容。泰自豪党提出的修正案规定,人民可申请成为由国会遴选的制宪会议成员,并设立由部分制宪会议成员组成的意见听取机构,用长达一年时间听取人民意见,这很合适。但若让人民选举制宪会议成员,而该成员无权起草宪法,则可能违反宪法法院裁决,等于未让人民真正参与。”

尼格强调,两个委员会与宪法法院法官的磋商不具裁决约束力,亦不约束任何机构。正如近期有人讨论后总结公投可缩减至两次,但最终裁决仍要求三次公投。

(编译:Cici ;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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