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乌汶府前府尹涉腐案被判27年,妻子及同伙亦获刑

泰国乌汶府前府尹涉腐案被判27年,妻子及同伙亦获刑

前乌汶府府尹、妻子及同伙因贪腐案被判27年监禁,涉及购买农药的政府资金滥用,并被责令归还340万泰铢。

2025年6月20日,记者报道称,6月15日,泰国刑事法院第三区贪腐与不当行为案件部门宣读了对前乌汶府府尹维集(姓名省略)及其同伙的判决。他们被控在2011财年以政府预支资金购买农药以协助乌汶府垦马拉县植物灾害受害紧急情况时共同贪腐。

该案件源于2010-2012年间乌汶府地区农民植物灾害援助项目,使用政府预支资金在多地区采购农药。相关机构调查发现,多次宣布植物灾害区域,而部分区域并无超出季节性常态的严重虫害,导致大量预算被批准用于购买农药。

法院判决第一和第四被告违反《刑法》第151条(旧版)、《政府采购违规法》及《反腐败宪法组织法》,属单一行行为触犯多项法律,以公职人员身份故意阻碍公平竞争以偏袒特定投标人,两项罪名各判9年,合并执行18年监禁。第二和第七被告违反《刑法》第149条(旧版)、第151条(旧版)及《政府单位采购违规法》,服罪后减半,两项各判4年6个月,合并执行8年12个月。

第三、五、六被告违反《刑法》第157条(旧版)及《反腐败宪法组织法》,第三和第五被告各判2年,第六被告两项各判2年合并4年。第十被告(前乌汶府府尹)违反《刑法》第151条(旧版)及《政府单位采购违规法》,两项各判9年合并18年,另因受贿罪判9年,总计27年。第十一和十四被告违反《刑法》第151条(旧版)及《政府单位采购违规法》,各两项各判6年合并12年。第十三被告违反《刑法》第147条及第86条,判6年。第一、二、四、七、十、十一、十四被告须共同归还199.9万泰铢给乌汶府;第一、二、四、六、十、十一、十四被告须共同归还149.765万泰铢。对第八、九、十二被告的指控被驳回。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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