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刑事法院判处一名前镇长6年18个月监禁,不得缓刑。该前镇长将公车当作私车使用,并报销了近100万泰铢的燃油费。目前,他正在上诉中。
2026年6月25日上午10点,在董里府政府大楼五楼的Phraya Ratsada会议室,董里府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班迪·卡那素万向该府反腐败和不当行为治理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报告称,国家反贪委员会已认定董里府Yan Ta Khao镇前镇长有罪,因其将市政公车用于个人用途,并经常报销燃油费,涉嫌严重刑事和纪律违规。相关案件已移交总检察长依法处理。第九区腐败和不当行为刑事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案号为黑案第64/2568号、红案第76/2568号,认定被告作为Yan Ta Khao镇镇长,有权授权使用公车,却将车辆存放在非公务场所,并批准报销市政燃油费。
法院经审查事实认为,被告每天将一辆白色丰田Fortuner市政公车用作上下班交通工具,并将车辆停放在其住处对面的Yan Ta Khao协会,而市政机关本有公务停车场地。此外,被告还将公车用于参加社交、传统节日和个人活动,如同私车一般。

上述行为属于将国家财产用于个人利益。被告每次使用公车时均批准并报销燃油费,导致Yan Ta Khao镇遭受损失:2011-2012年间损失47,361泰铢,2012-2021年间损失928,588.30泰铢,2021-2023年间损失1,000泰铢,共计976,949.30泰铢。
法院认为,这些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腐败,违反内政部关于地方政府车辆使用和维护的规定(2005年)第12、14和19条,为自身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职务腐败,对国家及Yan Ta Khao镇造成损害。
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刑法》第151条(最高刑罚条款),每项罪名判处5年监禁。鉴于被告认罪并有利于案件审理,减刑一半,每项罪名改为2年6个月监禁。三项罪名合并执行,总刑期为6年18个月。经综合考虑案情及调查报告,法院认为无理由缓刑。目前,案件正在上诉法院审理中。
(编译:Jon ;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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