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一致通过,受理审理毒品犯罪终审判决者禁止参选地方选举是否违宪案件,命令相关机构在15天内提交说明
2026年4月22日,宪法法院审议了第二区上诉法院提交的关于黑色选举案件编号LtDt 1/2569的反对者答辩书,请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212条进行裁决,即《2019年地方议会或地方行政官员选举法》第50条第10款规定,曾因毒品法律犯罪被终审判定为生产、进口、出口或贩卖毒品者,被禁止参选地方议会或地方行政官员,是否违反宪法第3条和第26条。
宪法法院讨论后认为,根据答辩书和反对者提交的附带具体理由的文件,即《2019年地方议会或地方行政官员选举法》第50条第10款规定,曾因毒品法律犯罪被终审判定为生产、进口、出口或贩卖毒品者,被禁止参选地方议会或地方行政官员,违反宪法第26条第1款,且宪法法院尚未对此条款作出裁决。
案件符合宪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宪法法院一致通过受理审理该特定议题,并命令将第11/2565号裁决和第26-27/2567号裁决中相关部分的证据纳入本案审理,为审理利益起见,要求相关机构根据宪法法院规定,在15天内向宪法法院提交意见和证据副本,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以供进一步审议裁决。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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