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曼达娜”获保释,但需佩戴电子监控手环,以6万泰铢现金作为担保

南部曼谷地方法院下令允许保释“普·曼达娜”,涉及欺诈投资和支票法案案件,金额200万泰铢,使用6万泰铢现金作为担保,条件为佩戴电子监控手环。

4月23日,2569年,记者报道称,昨天(4月22日,2569年)南部曼谷地方法院对刑事案件编号黑.1874/2567作出判决,原告拉西米·通西里派西里女士起诉被告曼达娜·希玛通甘女士,罪名包括欺诈,依据刑法第341条和2534年支票法案第4条。

起诉书总结称,大约在2566年9月中旬至2567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与同伙通过虚假陈述和隐瞒真相欺骗原告,声称被告与其朋友共同经营奢侈品牌手袋业务,被告诱使原告投资并承诺高回报。原告信以为真,向被告转账32次,总计4,237,700泰铢。后来,当原告应收到款项时,被告无法按承诺返还投资,并向原告开具一张200万泰铢的支票以偿还贷款。随后,受害者试图兑现支票,但银行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监禁2年。

同时,被告提交临时释放申请,等待上诉期间,南部曼谷地方法院下令允许临时释放,如果违反保释条件,罚款300,000泰铢,被告需佩戴电子监控手环设备,并支付60,000泰铢现金(作为300,000泰铢保释金的20%担保)。

此外,被告需在2569年4月22日起15天内将款项存入法院,并禁止离开泰国,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并需通知移民局。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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