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澄清“萨格西雅姆”案件与宪法法院不同议题,未发现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发布5页文件澄清“萨格西雅姆·奇德乔”案件,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决议不违反或抵触宪法法院裁决,未发现交通部长干预或谋取利益,道德标准问题正在调查中

2026年4月23日,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秘书长素拉蓬·因特拉塔翁作为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办公室发言人表示,针对媒体关于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对萨格西雅姆·奇德乔案件作出裁决的报道,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办公室就以下事实进行澄清:

1. 关于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提交资产与负债申报表,萨格西雅姆在担任国会议员和交通部长期间共提交6次,详情如下:

(1) 2019年5月25日首次担任国会议员,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申报表。

(2) 2019年7月10日担任交通部长,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申报表作为证据。

(3) 2026年3月3日卸任交通部长,于2027年11月25日提交申报表,延迟573天,原因是宪法法院于2027年1月17日作出第1/2027号裁决,认定其部长职务自宪法法院下令暂停履职之日(2026年3月3日)起终止。

(4) 2026年3月20日卸任国会议员(首次任期),于2026年4月18日提交申报表。

(5) 2026年7月4日再次担任国会议员(第二次任期),于2026年8月3日提交申报表。

(6) 2027年1月17日卸任国会议员(第二次任期),于2027年5月2日提交申报表,延迟16天。

在萨格西雅姆的6次申报中,资产与负债申报表均未显示在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股份投资记录。

2027年1月17日,宪法法院作出第1/2027号裁决,认定萨格西雅姆与“颂”先生同意将萨格西雅姆的资金以“颂”先生名义进行各种交易,最终步骤是将资金用于购买以“颂”先生名义的TMB-T-ES-DPlus基金和TMB-T-ES-IPlus基金,然后出售这些基金以支付萨格西雅姆的股份认购权费用,因此1.195亿泰铢仍属于萨格西雅姆。

萨格西雅姆·奇德乔因此仍保留在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身份,由“颂”先生持有该公司股份并代表萨格西雅姆管理该公司,这属于部长持有由他人以任何方式控制或管理的股份,违反泰国宪法第187条禁止行为。因此,萨格西雅姆的部长职务根据泰国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5项终止。

在2027年1月17日卸任国会议员(第二次任期)后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提交资产与负债申报表时,萨格西雅姆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申报在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投资,因为“颂”先生质疑该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拒绝遵守宪法法院裁决,并反对萨格西雅姆在申报表中列入该资产。萨格西雅姆·奇德乔已向暖武里府法院起诉“颂”先生,要求执行宪法法院命令,强制“颂”先生将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1.195亿泰铢股份认购权转让给萨格西雅姆,并修改无限责任合伙人和经理,由“颂”先生退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合伙人身份,由萨格西雅姆取代“颂”先生成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合伙人。

随后,2028年6月5日,萨格西雅姆与“颂”先生在第一区上诉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萨格西雅姆不再坚持要求“颂”先生转让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1.195亿泰铢股份认购权,并承认“颂”先生是购买股份并有权持有该公司1.195亿泰铢股份的无限责任合伙人,“颂”先生仍担任该公司经理。根据和解协议签署日的公司注册记录,股份归“颂”先生所有,已向商业发展厅注册,萨格西雅姆·奇德乔承认已将股份出售给“颂”先生。因此,“颂”先生有权运营和管理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业务。

为结束争议,“颂”先生同意购买萨格西雅姆的土地作为补偿,萨格西雅姆同意出售全部19块土地,总面积323莱373平方哇,以每莱平均159,000泰铢的价格整体出售,总金额51,505,267.50泰铢。“颂”先生同意在2028年7月4日前向萨格西雅姆支付款项,萨格西雅姆同意在2028年7月9日前完成全部土地所有权转让登记。此外,萨格西雅姆与“颂”先生互不追究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随后,第一区上诉法院作出同意判决,认为不违反法律,因此根据和解协议最终结案。2028年7月9日,萨格西雅姆·奇德乔提交书面请求更新资产与负债申报表(所有申报表),并提交额外证据以更新根据同意判决出售和转让给“颂”先生的土地记录,其中土地款项已支付给萨格西雅姆,总金额51,505,267.50泰铢。

根据商业发展厅的注册文件,萨格西雅姆于2021年1月26日将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119,499,000泰铢股份转让给“颂”先生,并于2021年2月6日注册公司变更,这是在宪法法院2027年1月17日作出裁决之前进行的。萨格西雅姆和“颂”先生已完成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股份认购权的买卖和付款,并在萨格西雅姆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提交所有职务的资产与负债申报表之前完成股东变更注册。后来,宪法法院裁决萨格西雅姆部长职务终止,因为萨格西雅姆仍保留在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身份,由“颂”先生持有股份并代表管理。

萨格西雅姆因此遵守宪法法院裁决,要求“颂”先生将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权返还给萨格西雅姆,并要求“颂”先生退出该公司无限责任合伙人和经理身份,但“颂”先生不予理会。萨格西雅姆遂向暖武里府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上述同意判决,这是为执行宪法法院命令,以追索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权并采取法律行动收回权利。

此外,自2021年2月6日萨格西雅姆与“颂”先生买卖和转让股份后,注册记录仍显示“颂”先生为经理,未进行修改注册,且无证据或迹象表明萨格西雅姆在转让股份后参与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或运营。“颂”先生购买股份认购权后,仍自称是该公司股份所有者,并拒绝将股份认购权返还给萨格西雅姆,导致萨格西雅姆不得不诉诸法律直至达成和解。法律程序完成后,萨格西雅姆请求更新资产与负债申报表,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报告事实并提交土地买卖和付款的额外证据。

因此,上述情况表明,萨格西雅姆认为自己已合法转让股份,因为已完成股份转让注册,且无迹象表明萨格西雅姆在转让后采取任何行动,故未在资产与负债申报表中显示该股份。此外,萨格西雅姆在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后执行了法院判决,并在资产与负债项目发生变化时通知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于2028年9月8日审议后认为,所申报的资产与负债项目正确且真实存在,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因此根据2018年《反腐败宪法组织法》第111条,制作检查结果并向公众公开。

基于以上事实,萨格西雅姆提交资产与负债申报表未显示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股份投资记录,因此不能认定是故意提交虚假资产或负债申报表,或隐瞒应告知的事实,且有合理迹象表明有意不说明资产或负债来源。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裁决和决议的事实与宪法法院关于萨格西雅姆部长职务的裁决是不同议题,且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已考虑宪法法院裁决作为审议依据。

因此,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决议不违反或抵触宪法法院裁决,且宪法法院裁决是在萨格西雅姆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提交资产与负债申报表之后作出的。

2. 关于萨格西雅姆在担任交通部长期间被投诉涉及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利益冲突,仍保留合伙人身份,并利用职权干预国家官员以谋取利益,使该公司及其关联法人获得与在其监管下的公路厅和农村公路厅的合同。

初步调查已收集证据,询问25名证人,并向交通部、公路厅、农村公路厅、商业发展厅、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审计办公室和泰京银行公众有限公司了解事实,包括宪法法院第1/2027号裁决。认为,法院采纳的事实仅为萨格西雅姆仍保留合伙人身份,由“颂”先生持有并代表萨格西雅姆管理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但关于萨格西雅姆持股是否构成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仍存疑。

因此,“颂”先生持有股份并管理该公司,以及与公路厅和农村公路厅签订合同,未发现萨格西雅姆直接利用职权或任何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权力,包括未发现萨格西雅姆作为交通部长干预交通部下属单位的采购流程。此外,采购审批权限属于部门主管,不在部长职权范围内,且未发现萨格西雅姆利用交通部长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或与私营团体串通投标公路厅或农村公路厅项目。

调查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与交通部签订合同的数据显示,在萨格西雅姆2019年7月10日担任交通部长之前,以及在其任职期间至2026年3月3日,该公司平均每年签订27份合同,与之前相比未异常增加。相关证人证词表明,2019年至2026年期间与公路厅和农村公路厅的投标属于正常的政府项目报价和竞争,通过电子政府采购系统进行,与萨格西雅姆职务权力无直接或间接关联,也不涉及违反政府单位投标规定的行为。

此外,检查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和亏损变化发现,该公司自2016年起年利润超过1000万泰铢。根据公司注册变更记录,2015年注册增加投资以扩展业务,使公司资产从2014年的约7700万泰铢增至2015年的约1.47亿泰铢,这是在萨格西雅姆担任交通部长前约5个会计年度,因此与其职务权力无关。

另外,从国家审计办公室核实事实和索取文件,也未发现投诉称在2019年至2026年财政年度期间,武里南建筑合伙有限公司及其他中标并与公路厅和农村公路厅签订合同的法人,萨格西雅姆在担任交通部长时干预采购流程为其他运营商谋取利益。因此,证据不足以认定萨格西雅姆的行为利用职务权力干预或违反法律。

3. 关于严重违反或不遵守道德标准的案件,投诉涉及相同议题,目前正在初步调查中。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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