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萨贾·高尔夫”与同伙1年12个月监禁,因在投票站围攻警察,披露9名被告认罪。
2026年4月28日,记者报道称,2026年4月24日,刑事法院宣读了黑色案号A1823/2568,由警员尼萨提·孔贴作为原告,起诉西拉代·帕莱东(或萨贾·高尔夫)、蓬贴·弗里敦、努姆塞·通西、拉披蓬·萨瓦迪楚乔、萨拉育·努猜乔、贾卡蓬·贴春、约萨讪·萨万巴恩阔、阿纳蓬·考玛克和派索·赛斯拉姆为第1至第9被告,罪名包括:结伙为匪、组织或领导匪帮;不服从依法授权的官员命令而无正当理由;共同教唆他人犯有预谋袭击执行公务的官员;使用暴力阻碍官员执行公务,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持械或使用武器;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政府场所)等。
案件源于被告共同在宋卡府宋卡市帕翁区的一个投票站,围攻正在执行安保任务的警员尼萨提。
法院审理认为,9名被告有预谋袭击执行公务的官员;使用暴力阻碍官员执行公务,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持械或使用武器;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政府场所)并暴力干扰其平静占有,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暴力阻碍选举委员会及委员执行职务;共同预谋袭击执行公务的官员;共同使用暴力阻碍官员执行公务,持械或使用武器,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共同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政府场所)并暴力干扰其平静占有,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共同暴力阻碍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小组委员执行职务。
判决指出,9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多项不同犯罪,应依据《刑法》第41条对各罪分别量刑。对第1被告:结伙为匪罪,判处1年监禁;不服从官员命令罪,判处9天监禁;教唆他人暴力阻碍官员执行公务(持械,三人以上)罪,判处2年监禁。
对第2至第9被告:结伙为匪罪,各判处1年监禁;暴力阻碍官员执行公务(持械,三人以上)罪,各判处2年监禁。对第4、第6和第7被告,依据《刑法》第92条加重处罚三分之一,结伙为匪罪加重为1年4个月监禁;暴力阻碍官员执行公务罪加重为2年8个月监禁。
9名被告在部分检方证人作证后认罪,有助于案件审理,具有减刑情节,依据《刑法》第78条各罪减刑三分之一。总计:第1被告判处1年12个月6天监禁;第2、第3、第5、第8和第9被告各判处1年12个月监禁;第4、第6和第7被告各判处1年18个月60天监禁。
(编译:Cici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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