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总局就前总理他信·钦那瓦的假释作出说明,指出审批过程完全合法,不违反2017年《监狱法》,且每一步都透明、可核查。
2026年5月5日,记者报道称,监狱总局发布新闻稿指出,有消息称假释审批必须适用于表现良好的囚犯,根据2021年《关于确定已决犯福利及减刑、假释释放条件的部级条例(第2版)》的规定,该条例内容与2017年《监狱法》第52条第一款相悖,而他信·钦那瓦属于中级囚犯且是第二次入狱。
监狱总局说明如下:
1. 2017年《监狱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已决犯如表现出良好行为、勤奋、在教育和工作方面取得进步并对政府有突出贡献,可享受以下福利之一……”该条款是概述已决犯可根据本法享受的8项福利,包括:(1) 根据监狱总局规定在监狱内获得便利;(2) 升级;(3) 被任命协助监狱工作人员;(4) 每次请假不超过七天;(5) 每月减刑不超过五天;(6) 根据公共劳动时间额外减刑;(7) 对于服刑已满六个月或判决刑期三分之一(以较长者为准)的已决犯可予以假释;(8) 获准到企业进行职业培训。该条款并未涉及已决犯的等级划分。
2. 2021年《关于确定已决犯福利及减刑、假释释放条件的部级条例(第2版)》规定了常规假释的条件:中级及以上的已决犯可获假释不超过判决刑期的三分之一,如有大赦则按最终判决刑期计算。该条例是依据《监狱法》第52条(7)款制定,该款要求假释须符合部级条例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并经监狱委员会批准。因此,该第2版部级条例并不违反2017年《监狱法》第52条。
3. 他信共涉及三起案件,后被减刑至一年监禁。此后,最高法院政治职务刑事分庭裁定,刑期执行不符合法律目的和条件,被告在警察医院的时间不得折抵刑期,因此命令执行一年监禁。他信的一年刑期不属于《刑法》第92条或第9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累犯情形,也不属于已决犯此前曾服刑、出狱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他信符合2017年《监狱法》及相关部级条例规定的条件:属于中级已决犯,已服满判决刑期的三分之二,且假释不超过判决刑期的三分之一。
此外,假释审批小组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慎重、公正地审查了囚犯的事实、行为及资格,没有歧视或给予超出法律规定的特殊权益。
监狱总局确认,他信·钦那瓦的假释审批过程完全在法律、部级条例和相关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平等、透明且每一步均可核查。
(编译:Cici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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