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政宪公报发布:4000亿泰铢借款法令,应对能源危机影响

泰国政宪公报发布:赋予财政部借款权力,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金额4000亿泰铢,佛历2569年。

2026年5月9日,泰国政宪公报网站发布:赋予财政部借款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的紧急法令,佛历2569年。

拉玛十世国王玛哈·哇集拉隆功陛下于佛历2569年5月4日颁行,当前在位第11年。

国王陛下颁下圣旨,宣布:为制定法律赋予财政部借款权力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依据泰国宪法第172条,特此颁布紧急法令如下:

第1条:本法令称为“赋予财政部借款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紧急法令,佛历2569年”。

第2条:本法令自政宪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条:为解决能源危机对民众、农民及企业家的影响,维护国家经济体系稳定不受中断,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高效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及替代能源技术及时应用,财政部经内阁批准,有权借入泰铢或外币,或发行政府债券,总金额不超过4000亿泰铢,借款合同或债券发行须在佛历2570年9月30日前签署。

第4条:根据本法令的借款,视为根据佛历2561年《国家财政纪律法》第53条进行的借款。

第5条:本法令下的借款仅限用于以下目的:
(1) 救助受能源危机影响的民众、农民及企业家;
(2) 促进和支持高效能源使用,支持从化石能源依赖向政府、私营部门、社区及公众采用可再生能源及替代能源技术及时转型,包括提升相关技能与创新。具体使用借款的计划或项目,须符合内阁根据本法令附件批准的方案。

第6条:根据本法令借款,内阁应在必要时批准,并考虑政府偿债能力。必要时,内阁可调整本法令附件中为第5条第(1)款或第(2)款目的设定的借款额度,但总借款额不得超过4000亿泰铢。

第7条:为审查和批准借款使用符合第5条和第6条,设立借款使用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常务次长任主席,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预算局局长、总审计局局长、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以及由财政部长任命的不超过三名专家为委员,公共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委员兼秘书,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代表和财政经济办公室代表为助理秘书。公共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学术与行政事务。专家委员任期及离职按财政部长规定执行。根据本法令的计划或项目执行,须符合财政部规定并经内阁批准,且必须谨慎、透明、可核查。

第8条:借款使用审查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审查本法令下的借款使用计划或项目,再提交内阁批准;
(2) 监督借款使用计划或项目的执行,并至少每三个月向内阁报告进展;
(3) 确定本法令附件中计划或项目的备用资金额度,以备项目管理的必要及适当支出,并提交内阁批准;
(4) 向内阁建议按第6条作出决议;
(5) 任命小组委员会执行指派任务;
(6) 执行内阁或总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条:公共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借款管理、拨付、公共债务风险管控、项目跟踪评估、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事务,并参照适用公共债务管理法律,但“政府机构”一词按国家财政纪律法定义,除非本法令另有规定。

第10条: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财政部须向国会报告本法令下该财年内的借款情况,报告至少应包含借款细节、借款用途、成效及已获或预期获得的利益。

第11条:财政部长负责执行本法令。

本紧急法令附件列出4000亿泰铢的项目计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救助民众、农民及企业家的计划,金额2000亿泰铢,用于减轻费用负担并支持职业持续进行;第二部分:促进能源效率与支持转型的计划,金额2000亿泰铢,涵盖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产生碳信用收入、推广环保车辆及充电站,以及提升公众技能与创新以适应新经济。总理阿努廷·查恩维拉库尔代表国王签署。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泰国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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