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命令“斯里素万”提交书面意见,就选举票二维码是否合宪做出说明

泰国宪法法院命令“斯里素万”提交书面意见,就选举票二维码是否合宪做出说明

泰国宪法法院命令“斯里素万”提交书面意见,就选举票上的二维码是否合宪合法做出说明

2026年5月10日,爱国爱土组织领导人斯里素万·乍亚先生透露,该组织已收到宪法法院的信函,要求按照法院指定的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并附上相关文件。此前,该组织曾根据2017年宪法第213条通过监察员提出申诉,请求裁决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制作带有二维码和条形码的选票是否合宪合法。

事件起因于2026年2月13日,爱国爱土组织向监察员提交请愿,请求将案件连同意见提交宪法法院,以裁决选委会在选票上制作条形码是否可能导致他人泄露选民投票秘密,进而影响此前众议员选举的公正性;同时,选委会关于2023年众议员选举的第129条第二款条例是否符合2017年宪法第85条以及《众议员选举组织法》(2018年)第84条和第86条。随后,宪法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以6比3的多数票决定受理监察员的请求,并定为第30/2569号案件。

为便于审理,法院已发出命令,要求爱国爱土组织就法院指定的五个议题提交书面意见,例如:选民投票情况、二维码和条形码的可视性、通过这些代码能否得知他人投票结果或识别投票者身份、在媒体曝光前是否对该选票提出过异议、投诉或报案,以及要求提交所有相关证据。

爱国爱土组织认为,这些问题可能偏离了请愿的本意,因为核心问题在于条形码的存在是否破坏了投票的秘密性,但该组织无权干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该组织将尽快整理意见并收集证据,同时请求追加其他证人,在法院规定的15天内提交给宪法法院。根据2018年《宪法法院程序法》第27条第三款,为了维护公正和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和伎俩来获取不合宪法的国家权力。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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