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王国政府公报网站公布了关于借款4000亿泰铢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问题的紧急法令。
2026年5月9日——泰王国政府公报网站公布了《赋予财政部借款权力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问题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法案》(2026年)。
国王陛下御准颁布法令,认为有必要制定法律赋予财政部借款权力,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问题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依据《泰王国宪法》第172条,特此颁布紧急法令如下:
第1条 本法令称为《赋予财政部借款权力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问题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法案》(2026年)。
第2条 本法令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条 为解决能源危机对民众、农民和企业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经济体系稳定,推动高效能源转型并支持替代能源技术的及时应用,经内阁批准,财政部有权以泰铢或外币借款,或发行政府债券,总额不超过4000亿泰铢,借款合同或债券须在2027年9月30日前签署。
第4条 根据本法令的借款视为《国家财政纪律法》(2018年)第53条规定的借款。
第5条 根据本法令的借款仅可用于以下用途:
(1)帮助受能源危机影响的民众、农民和企业;
(2)促进和支持能源高效利用,推动从依赖化石能源向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社区和民众使用替代能源技术转型,包括发展相关技能和创新。借款支出的计划或项目须经内阁根据本法令附件批准。
第6条 根据本法令的借款,内阁应在必要时审批,并考虑国家的偿债能力。必要时,内阁可调整附件中规定的借款额度用于第5条(1)或(2)项,但总额不得超过4000亿泰铢。
第7条 为对借款支出进行筛选和审批,应设立借款支出筛选委员会,由财政部常务次长担任主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预算局局长、审计长、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以及最多三名由财政部长任命的专家担任委员。公共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兼秘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及财政经济办公室代表担任助理秘书。
公共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的学术和行政工作。专家委员的任期和免职由财政部长决定。
根据本法令执行计划或项目,须遵守财政部经内阁批准的规章制度,且必须谨慎、透明、可核查。
第8条 借款支出筛选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1)在提交内阁审批前,对根据本法令的借款支出计划或项目进行筛选;
(2)监督根据本法令的借款支出计划或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至少每三个月向内阁报告进展;
(3)确定本法令附件中计划或项目的备用金限额,以用于必要时解决项目管理问题,并提请内阁批准;
(4)建议内阁根据第6条作出决议;
(5)任命小组委员会以执行交办的任务;
(6)执行内阁或总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9条 公共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处理借款、拨付、公债风险管理、项目跟踪评估、还本付息及其他与本法令借款相关的事宜,并参照公债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国家机关”一词须按财政纪律法解释,除非本法令另有规定。
第10条 在每个财年结束后60天内,财政部应向下议院报告该财年的借款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借款细节、支出用途、成果及预期收益。
第11条 财政部长负责执行本法令。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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