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下议院通过废除“支票退票刑事罪”,终结“债务监禁”时代

泰国下议院通过废除“支票退票刑事罪”,终结“债务监禁”时代

泰国下议院通过废除“支票退票刑事罪”,终结“债务监禁”时代

2026年5月21日,泰国下议院议员及民族党党魁他威·索颂在脸书上发文表示,下议院已通过第一读审议,原则同意废除《支票使用条例》(1991年版),从而结束以刑事手段追讨债务的做法。

2026年5月20日,下议院召开会议,投票通过第一读审议,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继续审议这项法案。该法案是上届议会留下的悬而未决的法律。议会解散后,新政府按计划推动,国会已同意。

作为前司法部长,他威·索颂曾提议将该法案提交内阁,随后政府提交至下议院。他认为,此举符合宪法、国际准则和现实经济需求,理由如下:

第一,也是最核心的一点:《支票使用条例》(1991年版)将无法兑现支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实质上是用刑法来惩罚民事违约,这不符合泰国宪法第77条(仅严重犯罪才应适用刑法),也违背了泰国作为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不得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监禁任何人)。因此,应废除该法,避免民众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第二,利用支票追债违反《债务追收法》(2015年版)第13条:“禁止追债人采取以下不公平方式:在明知债务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提议或诱导债务人开具支票。”违反者将面临第39条规定的处罚:不超过一年监禁、不超过10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既然《债务追收法》已对不公平使用支票的债权人施加处罚,那么1991年的《支票使用条例》已无保留必要。

第三,废除刑事处罚符合犯罪学原理。支票退票属于“法律禁止的犯罪”,而非“本质邪恶的犯罪”。原法律未区分因商业困境而陷入窘迫者与欺诈者,导致诚实的经营者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沦为罪犯并身陷囹圄,严重违背经济正义。

如果出票人自始有欺诈意图,可依据《刑法》中的欺诈罪处理,无需依赖该《支票使用条例》。

该法案的过渡条款(第6条)规定:刑罚执行部门有权在法案生效当日立即释放因支票犯罪被监禁的囚犯,无需等待法院释放令,并通知法院;缓刑或假释人员自法案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监管。截至2026年5月20日,全国监狱共有327,478名囚犯,其中因支票案入狱者555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真正的公正与人道主义。

(编译:Cici ;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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