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反对党要求议长审查紧急法令动议,议长称非紧急议题交由两党协调

泰国反对党要求议长审查紧急法令动议,议长称非紧急议题交由两党协调

5月27日上午10点35分,在泰国国会召开的下议院会议上,下议院议长索蓬·萨拉姆担任会议主席。在开放议员讨论民众问题后,人民党副党魁、名单制议员西里甘雅·坦萨军提出,希望议长重新审查其关于紧急动议的裁定,即要求下议院成立特别委员会跟踪监督4000亿泰铢贷款紧急法令的执行情况。她认为议长可能未掌握完整信息,理由有三:一、议长称尚未开始贷款,但5月19日内阁已批准多个项目,本周即将拨款,以便6月1日前资金到位;二、议长称宪法法院正在审理此案,应等待判决,但内阁并未等待,已开始使用资金;三、希望议长遵循统一标准,此前议长将陆桥项目列为紧急动议,而跟踪贷款紧急法令的动议却未获同样待遇。

西里甘雅表示,即使议长将权力赋予委员会筛选,但最终决定权仍在议长手中。她也相信协商的重要性,认为在判断动议是否紧急时,应让提出动议者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关于需通过政党协调委员会协商的问题,她表示理解,并相信反对党协调委员会会全力跟进。

人民党副党魁、名单制议员及反对党协调委员会主席佩里查·瓦查拉辛杜表示,议会内各方的权力分配应通过两党协调委员会协商,但动议提出前,议事规则第51条明确规定,议长有权裁定动议是否紧急,裁定后5日内通知提出者并说明理由。在动议列入议程前,决定权仅在于议长,而非协调委员会。他尊重议长保持中立的表态,但质疑议长判断紧急性的标准:为何陆桥项目属紧急,而紧急法令却不属紧急?他仅要求解释。

民主党党魁、名单制议员阿披实·威差奇瓦起身表达了观点。他理解双方立场,也理解委员会向议长建议此非紧急动议,可能是因为已有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按历史先例,当宪法法院受理后,政府通常会暂停行动等待裁决,因宪法明确规定若法院判决紧急法令违宪,则法令自始无效。但当前情况不同,政府表态将继续推进而不等法院判决,因此监督的必要性更加凸显。他询问议长,当事实发生变化时,能否让委员会重新审查并可能改变裁定。

勇敢党代表、差春骚府议员阿塔功·西里拉塔亚功作为反对党协调委员会代表表示,贷款若非紧急就不会以紧急法令形式出台,反对党一致认为此事需紧急提交议会,不同意议长的裁定,并支持阿披实的观点,即政府虽面临法院审理但仍推进,此事应交由议会审议,供反对派议员监督。若议长愿重新裁定,他表示欢迎。

索蓬议长回应称,此前报道说他提及案件仍在宪法法院审理是旧事,他已在法定时限内将案件提交法院。关于议员要求成立委员会审议的动议,他并未自行裁决,所有动议均由议会委员会(以副议长为主席)判断是否紧急。他得知委员会裁定不属紧急动议,因此对外表示非紧急。他理解陆桥动议之所以紧急,是因为两党意见一致均愿审议。他强调从未擅用权力,仅依宪法规定行事。

索蓬议长呼吁让工作惠及民众,即使委员会将动议列为第6号新提案,仍可与政府协商升级为紧急动议。他作为议长无法自行决定;若紧急动议遭政府反对,可提交议会表决。他主张尽力协商而非强制表决,若双方沟通顺畅则更有利。若动议通过后政府不同意设立委员会,则委员会仍无法成立。议会工作最佳方式是两党协调委员会协商,他对此不反对。他强调凡涉其权力之事,若偏袒一方必招致另一方不满,因此他愿寻求合作,将裁决权交予委员会,避免单独决断。未来若遇类似情况,可让动议提出者向委员会陈述理由。

索蓬议长最后表示,议员提出动议后,流程如常由委员会按顺序处理。自他担任议长以来,从未单方面裁定动议是否紧急,所有决定均经由委员会和工作人员依程序作出。他尊重各方,故始终遵循既有规则。对于为何陆桥项目动议被列为紧急,他认为政府无论如何都必须接受监督,因政府已表示愿意接受检查以利公众。因此他请两党协调委员会协商,若有结果他将照办。关于行政程序,立法机关无法干涉;若行政方执行有误,须由行政方承担责任。此事政府必受监督,无论通过何种渠道,目的均为公众利益,因此他请协调委员会协商,议会特别议程已备,他愿随时配合。

(编译:Cici ;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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