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会监督机制:制衡与倾听民意是否必要?

泰国国会监督机制:制衡与倾听民意是否必要?

注——学者认为应设立特别委员会研究政府重要事务。国会会议将于6月4日审议是否设立委员会研究《紧急贷款法令》,该法令授权财政部贷款以解决能源危机影响并推动能源转型。然而此前,会议决议不同意设立特别委员会研究南部经济走廊交通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即陆桥项目)。

泰国国会监督机制:制衡与倾听民意是否必要?

纳里·皮颂亚努

泰国发展研究所(TDRI)高级研究员

这被认为是合适的,因为这是国会监督预算支出的机制。监督是必要的,因为这是一项贷款法令,此前并未经过国会程序,但最终必须关注资金如何使用,直到需要向国会报告。因此,既然事前未经审议,事后监督也是合理的。

至于此前下议院不同意设立陆桥项目委员会一事,设立委员会既有优点也有局限:一方面,委员会是审查机制,可以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可能导致进程延迟。

对于大型项目,政府应重视全面研究和评估影响,而非急于推进。目前多方提出质疑,包括当地居民、民间社会团体以及多领域学者(如经济学、物流学、环境学),他们与NGO一样关注权利、环境影响和生态系统。作为学者,我认为国家重要项目的实施应注重审慎和正确性而非速度,以防止未来错误。

作为学者,我认为国家需要“慢而稳”,胜过“快而跌”。

泰国国会监督机制:制衡与倾听民意是否必要?

帕亚蓬·库姆萨普
前法政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原则上,政府有责任监督,不应有异议。此前下议院不同意设立陆桥项目委员会,是因为情况不同:陆桥项目政府已任命委员会监督。但4千亿泰铢的贷款项目尚无监督机制,这与陆桥项目不同。

此外,4千亿泰铢的贷款法令未经国会审议,因此不应有理由反对设立监督委员会。

设立特别委员会监督4千亿泰铢贷款资金使用几乎无缺点,因为它让各方参与监督公共资金使用,数额巨大且是贷款,不应有弊端。

对本次特别委员会的期望是:帮助跟踪、评估和检查预算支出是否符合目标,检查贷款使用效率,是否存在流失,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这需要评估和审查。

然而,下议院准备于6月4日审议此事。人民党副党魁兼反对党党鞭帕里·瓦差拉辛(下议院议员名单)表示,反对党一致认为应设立特别委员会监督4千亿泰铢贷款使用。尽管贷款法令仍在宪法法院审议中,但政府已开始支出预算,因此需要国会监督机制。

泰国国会监督机制:制衡与倾听民意是否必要?

奥拉·廷邦提尤

东方大学政治学与法学学院讲师

对重要事务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于反对党和下议院议员的监督是必要的。尽管已有常设委员会,但常设委员会负责整体事务,若有新活动或政策,应设立特别委员会深入检查或收集信息,供常设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因为让常设委员会处理所有事务是不可能的,会导致延迟,影响信息全面性和深度。

关于设立特别委员会监督4千亿泰铢贷款,这是必要的。因为这是贷款政策,即使常设委员会已行使其职责,设立专门委员会跟踪预算是否符合目标、项目是否值得、必要性如何,对新项目而言十分必要。

2千亿泰铢贷款用于“泰助泰+”政策应无问题。但后2千亿泰铢的预算大多与民众无关,需政府解释。从政治维度看,后部分预算应能通过,但政府需说明后2千亿对整体经济的影响、为何贷款进行大型能源转型项目。这取决于政府的解释和证据。设立特别委员会监督是必要的,以全面跟踪、监督和检查。

这2千亿用于能源改革,社会质疑其紧迫性。因此需设立特别委员会检查项目可行性。必须承认政治结构使2千亿贷款易被党派操控,因为下议院议员或上议院议员倾向于某一政党或政府。因此特别委员会的组成应平衡反对党,至少起到制衡作用,避免项目被指为“多数派操控”。

关于驳回设立特别委员会检查陆桥项目的动议,这也像是“多数派操控”。但若社会认为某项项目有问题或存在分歧,仍需全面研究。即使政府声称有多数支持,也应倾听少数意见。驳回设立特别委员会检查陆桥项目受到负面批评,同样是“多数派操控”。

实际上,政府已有优势(多数票),但应灵活行事,允许设立特别委员会,之后利用政府优势推进。这也能减轻社会压力。但一开始就驳回会增加社会不满,引发批评,对政府不利。

就陆桥项目而言,个人认为尚不明确,但政府坚持推进,尽管研究不全面。这类似EEC项目,若不审慎,可能让投机者购地高价转卖,而实际发展未发生。若项目造成损害,难以纠正,因为是政策问题,除非反对党能追究政策制定者责任。

如今巴育·占奥差政府仍逍遥于EEC项目问题之外。若陆桥项目再出问题,反对党应法律追究责任,使项目执行者不能逃脱。因为承担责任就要负责。

承认EEC项目有问题但无法解决,因为被法律覆盖。若想解决,需废除EEC法案,因为它影响省级单位、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废除后,这些机构才能有权解决问题。我也担心南部若发展特殊区域,若照搬EEC法案,可能同样产生问题,因为法律复杂且允许行政人员犯错而不被追责。

至于设立特别委员会,不必每个项目都设,应视必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若无重大影响,由常设委员会处理。但若项目对社会和民众影响大、缺乏全面研究、涉及利益、有腐败风险,则应设立特别委员会共同审议,以确保审慎,防止未来损害。

(编译:Cici ;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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