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驳回选举委员会选票条形码申诉

泰国宪法法院驳回选举委员会选票条形码申诉

泰国宪法法院驳回选举委员会选票条形码违规申诉,称若认为权利受损可向其他法院起诉

6月10日,宪法法院一致决议不受理申请人拉差杰·罗贾纳蒙天提出的申诉,该申诉要求法院依据宪法第213条裁定选举委员会在议员选举选票上使用条形码的行为,导致选票成为废票,违反了选举委员会关于2023年议员选举的第129条规定;同时指控选举委员会在未征得选民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政治观点信息,违反了2019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6条,侵犯了申诉人的权利或自由,与宪法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34条、第50条第7款以及第224条第一款第2项相抵触。

法院认为,根据申诉书、补充申诉及附件中的事实,如果拉差杰认为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可以根据宪法第25条第三款向其他法院行使权利。此案属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已明确规定申诉程序或有权利请求人请求法院审理的情况,依据2018年宪法法院程序法第47条第2款,以及第46条第三款规定,宪法法院应命令不予受理。因此,拉差杰不能依据宪法第213条提出该申诉。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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