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驳回关于选举委员会在选票上印制条形码违法的投诉

泰国宪法法院驳回关于选举委员会在选票上印制条形码违法的投诉

泰国宪法法院驳回关于选举委员会在选票上印制条形码违法的投诉。

6月10日,宪法法院一致决定不受理男子罗差杰·罗贾纳蒙天提出的申诉。该申诉要求法院根据宪法第213条裁定,选举委员会在议员选举选票上印制条形码,导致选票作废,违反了选举委员会关于下议院选举的规定(2023年)第129条。此外,选举委员会在未经选民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政治观点,违反了《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第26条,侵犯了申诉人的权利和自由,与宪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34条、第50条第7项和第224条第1款第2项相抵触。

法院认为,根据申诉书、补充申诉书及附件中的事实,如果男子罗差杰认为其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可以按照宪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向其他法院寻求救济。本案中,宪法或组织法已规定了具体的申诉程序或有权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主体,根据宪法法院程序法(2018年)第47条第2款,男子罗差杰不能依据宪法第213条提出此类申诉。根据该法第46条第3款,法院命令不受理该申诉。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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