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宪法法院驳回关于选举委员会在选票上印制条形码违反规定导致废票及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申诉,指出申诉人若认为权利受侵犯,可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6月10日,泰国宪法法院一致决定不受理男子罗差杰·罗差蒙天依据宪法第213条提出的申诉。申诉人指控选举委员会在议员选举选票上印制条形码导致选票作废,违反选举委员会2023年关于议员选举的第129条规定;此外,选举委员会未经选民同意收集政治观点,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第26条,侵犯申诉人的权利和自由,与宪法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34条、第50条第7项及第224条第一款第2项相抵触。
宪法法院认为,根据申诉及补充文件,如果申诉人认为权利或自由受侵犯,可以根据宪法第25条第三款向其他法院寻求救济。由于宪法或相关组织法已规定了具体的申诉程序或有权提请法院审议的主体,根据宪法法院2018年程序法第47条第2项及第46条第三款,宪法法院决定不受理此案。因此,申诉人不能依据宪法第213条提出申诉。
(编译:Jon ;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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