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学者解读宪法起草委员会不违反宪法法院裁决
备注 – 学者观点:议会委员会与宪法法院法官就民选制宪会议成员(国会下议员)不违反宪法法院第18/2568号裁决进行讨论
副教授、博士 育塔蓬·伊萨拉猜
政治学专业讲师
素可泰探玛提叻开放大学

6月19日议会委员会与三位宪法法院法官会面,在法律上并无任何约束力。因为三位法官是以个人身份会面,并非代表宪法法院裁决小组。他们的意见仅为个人意见,不约束宪法法院的裁决。不要忘记宪法法院裁决小组共有九位法官,三位未达到半数。
可以看出这三位法官分别是宪法法院院长纳卡琳·梅克代拉塔纳教授。查看其在第18/2568号裁决中的个人意见,并未提及制宪会议成员的来源问题,仅涉及两点:1.议会能否修宪;2.需要举行几次公投。而第二位法官乌多姆·拉达玛里,他在审理第18/2568号案件时已放弃作为裁决小组成员的权利,因为他曾作为专家在之前的案件中提供意见。因此,乌多姆教授放弃了在第18/2568号案件中的裁决权。第三位法官萨拉武·颂西维莱,他是新任宪法法院法官,据我所知是在第18/2568号裁决后才加入的。
由此可见,这三位法官与禁止民选制宪会议成员的裁决无关,这使其意见的分量更轻,仅是个人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不要忘记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法院的裁决约束所有机构。无论三位法官如何表态,都不是宪法法院的裁决。
然而,议会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必将产生政治影响。委员会与宪法法院法官会面后,可能会将此事提交议会审议,声称已听取三位法官的意见并认为可行,从而推动议会接受所有修宪草案,无论是泰自豪党、人民党还是为泰党的草案,都将补充完整后再次提交。
因此,这已成为政治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将成为推动议会修宪的政治压力,以期设立民选制宪会议。
有些政党将根据会议意见调整修宪草案,例如人民党,因为参与会议的委员会中有人民党核心成员,可能会据此进行调整。但不确定最终是否会调整或采用政治施压手段,使议会特别是上议院接受这些修正草案。无法保证最终提交后不会有人向宪法法院申诉,声称修正草案违反宪法法院裁决。
不要忘记宪法法院是裁决小组。即便这三位法官认为可行,但如果宪法法院裁决小组的大多数意见认为不可行,仍然无效。因为昨天参与会议的仅有三位法官,未达半数。
关于此问题,如果宪法法院裁决民选制宪会议不可行,是否会导致提交修宪草案的政党被解散?答案是不会。因为提交修宪草案仅是审议草案是否违宪,不涉及政党解散。政党解散须涉及颠覆政权或改变国家体制,而制宪会议问题不会影响政党,最多导致被申诉的草案作废。
今天的出路是,议员和上议院议员应以民众代表的身份提出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案,即可提出民选制宪会议,听取三位法官的意见后并无不妥。如果有人再次申诉,那也好,我们将看到宪法法院给出明确的标准:第18/2568号裁决禁止民选制宪会议的范围究竟如何,是否仅限于起草委员会,如纳卡琳教授所言,还是涵盖整个制宪会议成员。最终这将形成明确的标准。
因此,我认为议员和上议院议员如果敢于提出,并无坏处。即使有人申诉,也将形成明确的标准。
当被问及宪法法院第18/2568号裁决能否在政党提交草案前重新解释或明确,以消除模糊性时,回答是:通常没有申诉或案件审理理由时,宪法法院不会重新解释,因为重新解释等同于认为原裁决不完整。这是审理原则,即必须完整充分。因此,宪法法院无法重新裁决,除非有新的修宪案被提出并有人申诉。
此事可视为对议员和上议院议员的考验,看他们是否敢于作为泰国人民的代表继续推进。这也是民众期望立法机构展现的。尽管上议院并非直选,但也是人民代表。议员更是如此,因为他们来自民选,这将检验他们作为人民代表的立场勇气。
最后想指出,在6月19日议会委员会与宪法法院法官的联席会议上,纳卡琳教授曾表示,在裁决小组讨论制宪会议来源时,他并未反对第18/2568号裁决。尽管他认为该裁决不涵盖制宪会议,仅涉及起草委员会,但他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此事并未明确纳卡琳教授的意见是否可行。
助理教授、博士 纳塔功·威提塔农
政治与行政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清迈大学

议会委员会与宪法法院法官就新宪法起草及设立制宪会议成员进行沟通。此次沟通源于宪法法院第18/2568号裁决,该裁决规定新宪法草案必须符合宪法规定,议会不得让民众直接选举宪法起草人。这是裁决的核心。
这一裁决源于公投次数问题。宪法法院裁定须举行三次公投,其中第一和第二次可合并进行。此外,宪法法院还裁决议会不得让民众直接选举制宪会议成员。同时,在随后的个人意见中,宪法法院就禁止民众直选制宪会议成员提出了观察和建议。这是宪法法院的裁决,仅有三票的少数意见,但已成为核心裁决,引发争议。因为修宪草案涉及泰自豪党反对选区制、人民党支持选区制,而为泰党最初反对选区制,后来退让依赖泰自豪党。
两个委员会与宪法法院会面后认为无约束力,因非正式会面,不具裁决性质。他们询问了此前第18/2568号裁决,宪法法院给出指导:并未禁止选举制宪会议成员,可以选举,但起草委员会成员不能来自民众直选。
如果未来有人向宪法法院申诉,因存在选区制争议,而宪法法院曾有书面裁决禁止选区制。如果宪法法院坚持委员会讨论的方向,可能会做出类似裁决,但不保证。这使问题较之前更加清晰。
如果申诉,宪法法院将重新裁决,预计会更加严谨,类似公投次数问题经多次申诉后最终确定为三次。
因此,要使新宪法草案取得进展,议员和上议院议员必须共同参与,满足条件。各方需达成共识,妥协并寻找共同点。以往曾有“20选1”公式,即议员和上议院议员每20人可推荐一名候选人作为起草人。但此次情况不同,泰自豪党掌控议会多数,若沿用“20选1”,当选的制宪会议成员将全部来自“蓝色阵营”,导致各党对新宪法草案的立场不一致。
(编译:Cici ;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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