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刑事法院宣判“锡迪先生”无罪,前北榄坡府僧长涉嫌侵占寺庙超过400万泰铢案。同时,反腐败刑事法院院长提出异议意见。
2026年5月5日10时,在中央反腐败刑事法院,法院宣读了案件判决。该案由反腐败检察处第一检察员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人锡迪·詹帕塔(原名法玛瓦吉拉提拉昆·锡迪·詹帕塔,前北榄坡府僧长及北榄坡寺住持)和被告人普提妮·吉维帕作为第一和第二被告,罪名是官员侵占财产以及官员非法执行或疏于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或腐败执行或疏于职责,涉及侵占北榄坡寺超过400万泰铢案。
原告起诉称,两名被告共谋侵占北榄坡寺的财产,受害者为北榄坡寺。该寺在泰京银行沙旺威提路支行开有账户,账户名为北榄坡寺,有权签字人为第一被告和另外两名寺内人员。取款条件为必须由三人中的两人签字,且其中必须包括住持的签字。两名被告共谋将上述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第二被告的账户,共49次,金额为4,965,087泰铢。请求依法对两名被告判刑,并责令归还侵占的款项给受害者。
两名被告均否认指控。
法院根据证据审理后认为,事实是北榄坡寺向第一被告借款,根据起诉书,转账是归还借款,根据北榄坡寺(受害者)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抵消债务后,北榄坡寺仍欠第一被告款项。因此,根据起诉书将款项转入第一被告的银行账户并非非法转账,第一被告无需向北榄坡寺(受害者)偿还。因此,第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起诉罪名。当认定第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第二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协助第一被告犯罪。其他问题无需审理,因为不影响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起诉,并驳回民事请求。
此外,中央反腐败刑事法院院长塔纳拉·通通对判决提出异议意见,认为第一被告的陈述和调查中存在多处矛盾。第一被告声称大量款项用于寺庙日常开支,但仅有口头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此外,第二被告的证词显示,第一被告无偿将款项转给第二被告,支持第一被告将寺庙资金用于个人及他人利益,属于腐败行为。根据原告证据,可以毫无疑问地认定第一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将寺庙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侵占,共38次,金额合计2,136,047泰铢。应判决第一被告构成《刑法》第147条和《2018年预防和打击腐败组织法》第172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多个不同行为,共38项。由于调查对审理有所帮助,减刑三分之一,责令第一被告归还侵占的2,136,047泰铢给北榄坡寺(受害者)。关于第二被告,同意原判决驳回起诉,因证据不足。
(编译:李程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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