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政辩论:旧宪法草案被废,为新宪法让路

泰国宪政辩论:旧宪法草案被废,为新宪法让路

宪法——早在2026年2月8日之前,我曾半开玩笑地对朋友说,我打算在全民公投的选票上画上蜈蚣和千足虫,图个乐子,让选票作废,因为必须履行投票义务,但我不希望这一行为带有任何意义,即使弃权或不表达意见也无所谓。

这个差点付诸实践的玩笑想法,在选举和公投前几天改变了主意。当时,两位担任高级官员的朋友——他们平时不常与我讨论政治——来咨询我,认为我直接学习并从事宪法法律工作,他们不约而同地问道:“应该如何投票?”因为他们看到有人在LINE群里互相邀请投反对票。

这让我了解到,在一些高级官员圈子里,流传着关于制定新宪法的误导性信息,显示出不良意图:存在不希望公投结果真正显示赞成的一方,他们是受益于继续维持2017年宪法的权力网络群体。

最终,我成为了约2100万张赞成票中的一员,投了“赞成”先有一部新宪法,以防万一那一方真的成功动员了民众,以免日后后悔。

之前打算投票无效的原因,并非因为我热爱或珍惜2017年宪法而不希望重写,而是我个人不赞成且认为此次公投没有益处,因为存在关于公投结果法律约束力的法律问题。

但无论如何,公投都必然举行,我原本认为会轻松通过,因为看起来没有哪个精神正常、关注政治新闻的普通人会乐意让2017年宪法继续生效。同时,我也确信,新宪法的制定——无论是否全面——在接下来两到四年内绝对不会发生,无论公投结果如何。

公投结果众所周知,赞成票占多数,约2100万票,约58%;反对票约1100万,约30%;弃权约300万,约8%;而画蜈蚣千足虫的废票超过90万张,占2%多一点。可以说,赞成票虽然过半数,但并未超过60%,虽不算勉强,但也称不上毫无争议。

至于我认为宪法制定或修宪不会轻易发生,正如上周所知,内阁会议审议了上一届议会遗留的宪法草案或法律草案是否应继续根据宪法第147条第2款处理。结果发现,只有31部“法律草案”被内阁请求本届议会继续推进,而停留在委员会阶段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未被提请。如果内阁在首次议会会议(大选后)后60天内未提出请求,宪法草案将完全失效。实际上,从政府政策中未见修宪或制定新宪法的内容,这一点早已显而易见。

我一开始就认为这事可能会黄,不仅因为明知可能掌权的群体是不希望有新宪法的,还因为此次公投本身存在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根据宪法,具有约束力的宪法公投必须依据宪法第256条第8款,涉及宪法第一章、第二章或第十五章(关于修宪)的修正,或关于公职人员资格或禁止特征的修正,或关于法院或独立机构职责与权力的修正,或使法院或独立机构……

如果是关于宪法的公投,根据《公投法》2021年第10条结合第9条第1款及相关条款,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已经过议会三读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供民众审议和投票。

但此次公投是基于宪法法院第18/2568号判决进行的。尽管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约束力,约束议会、内阁、法院、独立机构和国家机关(宪法第211条第4款),但该约束力并不能强制赋予法律上未规定任何程序和约束力的事项以权力,正如本案情况。

因此,此次宪法公投等同于根据《公投法》2021年第9条第2款进行的公投,即“内阁认为有合理理由时的公投”,它不仅没有宪法和法律约束力,而且在政治责任方面也存在问题:如果议会解散、举行大选后新政府上任,前任政府请求的公投是否约束新政府?即使事实上“总理”是同一个人。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2月8日的公投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和政治约束力,懒得参与。

但我最终改变主意,是因为转而思考:即使公投没有“约束力”,公投的“结果”也并非完全无用。如果公投结果显示该国大多数民众认为应该有一部新宪法,那终究是件好事。

因为即使法律约束力模糊,但在“事实”层面,它可以明确地作为结论:超过2100万泰国人民——远多于当初赞成这部宪法的约1600万票——已经默认拒绝了现行2017年宪法的合法性。

最起码的结果是,至少可以用来反驳那些“告状者”或议会内外的挑刺者,让他们失去一个借口,即现行宪法因通过公投获得民众认可而具有合法性等。因为民众已经通过同样的公投程序,宣告了那种合法性的失效。

此外,此次公投的结果是一个永不过期的事实,无法以任何方式撤销或抹去,除非再次举行公投且民众表示希望2017年宪法继续生效。

此外,2月8日公投的答案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只是主权所有者——民众的声音表明:国家多数人“赞成应有一部新宪法”,仅此而已。

因此,如果有人试图部分修宪,避开某些章节或条款,并声称这是民众意愿或公投结果,将没有任何借口。因为公投结果并未说明新宪法有任何保留条件,除非受限于宪法第255条禁止的修宪,即改变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政体或改变国家形式。但修宪第一章和第二章并不等同于改变政体或国家形式,因为即使在第256条第8款中,也暗示这两章的修宪可以通过公投进行。

因此,如果认为停留在委员会阶段的宪法草案——内容明显并非真正的全面修宪,而只是对2017年宪法的部分修正,保留第一章和第二章,仅修改其余部分——那么以此方式修正的宪法,将类似于1995年对1991年宪法(由全国维持和平委员会政变后制定)的第五次修正案,该修正案从第三章开始修改至全文结束,而保留第一章和第二章不变。

如此看来,内阁让该宪法草案失效可能是件好事。因为如果让这一修宪程序继续下去,即使只再举行一次公投,若民众投票赞成此类草案,可能立即等于否定了此前表达的“无条件(除必须保留原有政体和国家形式外)拥有一部全新宪法”的意愿。

因此,我们应维护2026年2月8日公投的结果,直到时机成熟、全体泰国人民至少形成与1997年宪法时期相当的“宪法共识”——当时“绿旗”现象迫使政治势力即使不确定且不赞同,也不得不通修宪草案。

当国家大多数人拥有这样的共同意愿和宪法共识时,无论哪个政党,都将齐心协力,积极推动在适当的时间框架内制定一部真正民主的全新宪法,无人能再以急于解决经济民生问题等为借口来拖延。即使仍有任何一方不希望有新宪法,或希望利用2017年宪法中的优势地位,他们也不敢公然露面,因为他们深知,阻碍如此巨大的民众意愿,是有一定理智和判断力的人不会去做的事。

在当前社会政治条件的限制下,修宪草案今天可能失效,以便我们将来在更合适的时间、环境、条件下——最重要的是,更充分的团结一致,这是形成更成熟宪法共识的关键——拥有一部更完善的民主新宪法。

但目前,我们还完全看不到这会是在何时,以及如何可能。

格拉·萨穆瓦尼

(编译:Eric ;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泰国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0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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