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法院一致裁定《兵役法》不违宪,此前“内提威”提出异议,其中第45条规定,逃避或抗拒征兵者将被处以不超过3年监禁。
2026年5月12日,宪法法院法官一致裁定,2024年《兵役法》第27条和第45条不违反宪法第26条第1款和第31条。该裁定源于北榄府地方法院提交了内提威·乍蒂帕派桑(活动人士及政治活动家,案件编号为黑案第3118/2568号)的异议。内提威被指控违反1954年《兵役法》第45条,逃避征兵。2024年4月5日,他前往北榄府邦普市的征兵点,宣读了一份公民抗命声明,拒绝参加强制征兵,认为这违反了人权原则,是一个多重标准、不平等的制度,泰国公民应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服兵役,而不受强迫。
北榄府地方法院已于2025年9月11日完成取证,内提威同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将案件提交宪法法院,裁定第27条和第45条(关于年满18岁男性须参加征兵检查及逃避处罚的规定)是否违宪。
2024年《兵役法》第27条和第45条,宪法法院裁定不违反宪法第26条第1款和第31条。第27条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军人必须按指定日期前往征兵委员会接受检查,并携带预备役军人证、身份证和学历证明。若不到场、到场但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完成前离开,将被视为逃避或抗拒征兵,除非存在以下情况:(1) 因紧急公务或奉部长之命出国公干的公务员;(2) 按部令规定出国留学的学生;(3) 在战争期间从事战争相关工作的公务员或工厂员工,且受国防部管辖;(4) 正在与野战部队合作的人员;(5) 不可抗力;(6) 已前往其他地方接受检查;(7) 因病无法到场,由可靠成年人代为通知征兵委员会。对于第(1)、(2)、(3)、(4)种情况,需经内政部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45条规定,任何人逃避或抗拒征兵检查、未按县长传唤报到、到场但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完成前离开,或以任何方式逃避或抗拒兵役,或代替他人服役,或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以帮助他人逃避兵役,将被处以不超过三年监禁。
(编译:李程 ;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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