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判前2名国家反贪委员3年监禁,7人无罪释放

泰国最高法院判前2名国家反贪委员3年监禁,7人无罪释放

泰国刑事法院以故意隐瞒上将巴威·翁素万手表信息为由,判处前两名国家反贪委员有期徒刑3年,不得缓刑,同时驳回对另外7名被告的起诉。

2026年5月27日,在泰国第一区刑事法院,法院听取了原告、反腐败公民网络秘书长威拉·索姆卡威对12名国家反贪委员高管和委员提起的诉讼。原告指控他们合谋隐瞒与上将巴威·翁素万持有豪华手表相关的文件。

原告在诉状中称,自己是一名人权活动家,也是反腐败公民网络的主席,协助政府打击腐败。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被告三至十二为国家反贪委员会委员。在2019年8月22日至2024年5月23日期间,所有12名被告作为公职人员共同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被告二、三、五、六、七、八、九、十玩忽职守,未向原告提交所要求的信息,即关于上将巴威·翁素万涉嫌故意提交虚假财产申报或隐瞒事实的信息,包括未申报大量高价手表和多枚贵重戒指。

信息公开裁决委员会(社会、公共行政和执法部门)曾裁定,国家反贪委员会应向原告公开三项信息:一、全部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报告;二、所有负责此案的国家反贪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书面意见;三、国家反贪委员会会议上与调查上将巴威·翁素万相关的会议记录。

此外,被告一、三、七、八、十一、十二因违反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未公开上述三项信息而玩忽职守。被告一、三、七、八、九、十一、二等还因违反中央行政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而玩忽职守。该法院曾命令国家反贪委员会执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案件编号红224/2566),要求公开关于上将巴威·翁素万手表和钻石戒指的借贷案件的三项信息。

法院指出,尽管信息公开裁决委员会已作出裁决,且最高行政法院已判决,但12名被告仍合谋违抗判决,导致中央行政法院对两个被告单位各处以5000泰铢罚款。最终,国家反贪委员会在法院强制执行下,由被告一发函通知原告领取文件,但被告一及其同伙并未提供完整文件,且部分内容被涂黑或隐瞒。

法院认定,所有被告的行为构成公职人员共同违法或玩忽职守,导致原告或他人受损,或存在腐败行为,违反《刑法》第157条及第83条。案件发生在暖武里府直辖县,要求依法处罚。

在初步审查阶段,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的起诉,因其已在案发前因年满70岁而任期届满,法院批准。第一区刑事法院在初步审查后裁定:被告三、七、八、十一的行为存在玩忽职守嫌疑,决定受理对上述被告的起诉;驳回对被告一、二、五、六、九、十、十二的起诉。

审理期间,原告曾申请撤回对被告八和十一的起诉,法院批准;原告又申请撤回对被告三和七的起诉,法院以该撤回不符合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影响国家为由驳回(2026年4月7日)。

法院判决:被告三和七违反《刑法》第157条及第83条,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定罪的被告为警察上将瓦查拉蓬·普拉萨拉吉奇和素帕·皮亚吉蒂,两人正在申请保释。被告一、二、五、六、九、十、十二被宣告无罪。

被告名单包括:尼瓦猜·卡塞姆蒙空(国家反贪委员会秘书长)为被告一;瓦拉威·苏克本(前国家反贪委员会秘书长)为被告二;警察上将瓦查拉蓬·普拉萨拉吉奇为被告三;巴立差·勒卡蒙玛为被告四;警察上将萨塔蓬·劳通为被告五;那龙·拉塔纳马利为被告六;素帕·皮亚吉蒂为被告七;威塔亚·阿空皮塔克为被告八;素瓦纳·苏瓦纳朱塔为被告九;上将本亚瓦·克鲁阿洪为被告十;那塔查·帕塔玛辛·阿育他亚为被告十一;素查·特拉库尔卡塞姆苏克为被告十二。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1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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