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判决:前议员素帕猜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涉非法持有那空拍侬府220莱土地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前议员素帕猜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涉非法持有那空拍侬府220莱土地

最高法院判决: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素帕猜·蓬素涉那空拍侬府220莱土地持有案

6月11日,泰国最高法院在拉差丹嫩路宣读判决,案件编号为黑案号คจ2/2568,红案号คจ3/2569。由国家反贪委员会作为申请人,指控前那空拍侬府下议院议员、泰自豪党成员素帕猜·蓬素为被申请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提交请愿书,指控被申请人在担任第四届下议院议员期间(2019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0日),违反了宪法法院法官及独立机构人员伦理道德标准(2018年)。被申请人占有并利用那空拍侬府塔乌登县帕泰镇东帕泰大型土地开发项目中的40份土地预留证,共计220莱,价值约666万泰铢。

自第一届下议院议员任期(2001年1月6日)起,被申请人便持续占有并利用这些土地。被申请人并非土地预留证持有人,且不符合土地分配资格,其行为忽视了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损害了下议院议员职位的声誉。

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严重违反道德标准,永久剥夺其参选资格,并剥夺其选举权不超过10年。被申请人予以否认。

最高法院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权提交请愿书。国家反贪委员会于2020年11月5日决议调查,当时被申请人仍担任第四届那空拍侬府下议院议员,因此不属于被指控人已离任超过5年的情况(根据2018年反腐败组织法第55条第3款)。

事实表明,从第一届至第四届下议院议员任期,包括农业与合作社部副部长及下议院第一副议长等职务,被申请人持续持有这些土地,直至被指控。国家反贪委员会受理该案是在其任职期间,并非事发超过10年(根据第55条第1款)。此外,第51条第6款仅规定调查和裁决的时限,并未剥夺调查权。因此,即使超过时限,国家反贪委员会仍有权调查,申请人有权提交请愿书。

下一个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严重违反2018年宪法法院法官及独立机构人员伦理道德标准?法院裁定,尽管被申请人在购买土地时仅为普通公民,尚未担任政治职务,但其购买多达220莱国有土地,且该项目本为帮助贫困农民,这种行为属于只顾个人利益,缺乏诚信。

这些土地买卖涉及40块地块,明确禁止转让,因此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法律行为,根据民商法典第150条无效。土地预留证持有人放弃土地后,土地应回归国有。被申请人并非预留证持有人,无权直接申请地契,必须重新提交国家土地分配委员会审批。府尹并未指定东帕泰区域为勘查区域,因此土地厅或那空拍侬府未采取任何使无效交易合法化的措施。

被申请人持续非法占有和使用争议土地。担任政治职务后,其应意识到作为人民代表必须遵守道德标准,但被申请人仍非法占有和使用土地,且大量占用土地阻碍他人受益,为自己谋利,违背了土地分配的初衷。因此,其行为构成作为政治职务人员与国家土地和森林资源管理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考虑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了职位声誉。

尽管被申请人事后提交了放弃39块地块占有和使用权的信函,但这是在遭到指控和国家反贪委员会通知指控之后。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标准。

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或不遵守伦理道德标准,依据泰国宪法第235条及2018年反腐败组织法第87条,以及2018年宪法法院法官及独立机构人员伦理道德标准第7条、第3条、第27条第1款和第17条,永久剥夺被申请人参选资格,不得担任任何政治职务,并剥夺其选举权10年,自最高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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