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阿披实与帕里特联合质询选举委员会:设立第26、36特别委员会调查上议院议员选举舞弊案

泰国阿披实与帕里特联合质询选举委员会:设立第26、36特别委员会调查上议院议员选举舞弊案

泰国阿披实与帕里特联合质询选举委员会:设立第26、36特别委员会调查上议院议员选举舞弊案,选举委员会承认邀请特别调查局参与,因案情复杂、细节多、技术性强,故设立特别委员会。

6月18日,在泰国国会,人民党名单制议员瓦约·阿萨旺隆博士,作为下议院法院、独立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国有企业、公共组织及基金会事务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审议上议院议员选举舞弊案调查及选举委员会选举支持工作。

会议邀请了相关机构代表和人士提供信息,包括总检察长、法律委员会秘书长、选举委员会秘书长、特别调查局局长、学者和民众代表。

人民党名单制议员帕里特·瓦查拉辛图作为委员会成员,向选举委员会提出5个问题:1.要求说明特别设立的第36裁决委员会的细节;2.询问第36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理解因案件仍在审理中无法公开细节;3.希望了解第36委员会审理的证据类型和来源,以及该委员会的成立依据,理解其为特别调查委员会;4.询问选举委员会因流传视频而被反对党党鞭和委员会提交投诉的工作情况;5.希望了解案件审理剩余10多天的工作方案,包括第26和第36委员会的来源、组成、投票方式、不同意见处理方式,以及各委员会向选举委员会的建议和提交时间。

选举委员会副秘书长坎奇·乍伦因说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依据调查、审查和裁决条例,适用于所有国家级选举。接到投诉并初步审查后,将进入是否受理投诉的审议程序。若受理,将交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的调查委员会在90天内完成调查。调查委员会将收集证据、询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若发现事实,将通知被投诉人进行说明并提供反驳证据,然后在90天内总结案情,按层级提交意见。

坎奇进一步说明,案件进入中央后,由两名负责监督调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即他本人和差宁·诺伊勒克)负责。选举委员会秘书长不直接参与案件处理。审议后将有60天时间准备意见提交选举委员会秘书长,然后提交给选举委员会任命的35个裁决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有90天审议时间,之后提交选举委员会会议表决。然而,在各省或中央的每个审理阶段,若认为证据不足,仍可命令进行补充调查。

差宁解释称,关于委员会组成的问题,各委员会职能不同。选举委员会任命了25个调查委员会,由于案件数量众多,且上议院议员案件重要、证据量大,因此额外设立了第26调查委员会,由他本人担任主席,与特别调查局合作,成员约20人。另一个是第36裁决委员会,由第26调查委员会形成意见后,提交给副秘书长坎奇,再进入裁决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认为此案敏感重要、内容量大,因此额外设立第36委员会。

民主党党魁、名单制议员阿披实·威差奇瓦作为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若设立第36委员会的原因是案件量和文件量大,与特别调查局参与无关,那么是否也设立了类似第27或第28委员会?

差宁澄清说,案件量很大,且此案特别重要。第27和第28委员会尚未设立,第35委员会仅有5名成员,审议可能不够详尽,因此设立第36委员会,这有利有弊。

帕里特询问,第26调查委员会因细节多、案件重要而特别设立,此前是否有类似先例?以往是否仅有选举委员会代表,还是也有特别调查局代表?同样,设立第36委员会,但注意到仅有选举委员会代表,因此询问自2017年宪法以来,是否有第36特别委员会审议过哪些案件?以及在提名7名委员时,选举委员会是否已知晓第36委员会将审理案件的被指控人?

坎奇说明,调查委员会成员来自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但若有技术性或调查方法无法完成的情况,可任命外部人员或政府部门协助,条例有此规定。此案技术性强,选举委员会能力有限,因此需要特别调查局协助。至于35个裁决委员会,全部由选举委员会代表组成,每个委员会5人。选举委员会认为第26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文件和技术性强,因此设立特别委员会。以往也有类似做法,裁决委员会从第1到第36均由选举委员会代表组成,而调查委员会则常有混合组成。

会议结束时,瓦约表示,关于上议院议员选举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尚有多项问题无法在会上说明,需后续书面答复。委员会将整理会议记录中的所有问题,确保措辞清晰、正确并符合委员会意图,然后发送给选举委员会,要求其书面说明并返回给委员会。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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