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上议院和下议院委员会向宪法法院寻求修宪草案明确意见

泰国上议院和下议院委员会向宪法法院寻求修宪草案明确意见

泰国上议院和下议院委员会向宪法法院寻求修宪草案明确意见,关于直接选举制宪会议成员(สสร.)的问题,最终结论为“可以执行”。

6月19日,在宪法法院办公室,由上议院政治发展、公众参与、人权、自由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席纳勒特·帕查亚功带领的委员会,以及下议院法院、独立机构、检察机构、国有企业、公共组织和基金事务委员会主席瓦约·阿萨瓦龙带领的委员会,包括多个政党代表,如反对党党鞭主席披切·瓦查拉辛和民主党名单制议员阿披实·威差奇瓦,与宪法法院法官进行了磋商,其中包括院长纳克林·梅克特拉叻、乌敦·西提威拉查和萨拉武·松西维莱,以澄清第18/2568号裁决中关于制定新宪法的相关问题。

纳勒特表示,此次磋商旨在理解裁决中的措辞,即“国会不得让人民直接选举宪法起草者”,这一直是近年来修宪努力中的争议点。社会想知道宪法法院认可的公众参与范围。经过讨论,宪法法院法官认为,通过选举产生制宪会议成员(สสร.)并不违反其裁决,但限制在于起草委员会不应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如果有一个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或组织来负责遴选起草委员会,则是可行的。

“上议院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不与宪法法院法官今天的解释相冲突,因为它规定设立一个由200名成员组成的‘公众参与议会’,通过直选产生,负责监督宪法起草过程,而由35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则由国会遴选,再提交公众参与议会批准。”纳勒特说。

反对党党鞭主席披切·瓦查拉辛表示,宪法法院的解释明确表明,禁止的是让人民直接选举宪法起草委员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不能选举制宪会议成员。因此,如果设计由民选的制宪会议成员来遴选起草委员会并审议宪法草案,则仍在裁决框架内。人民党可能会将该问题带回党内讨论,以考虑修改先前提交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坚持要求制宪会议成员100%由民选产生,因为已明确裁决并未禁止此类做法。

(编译:Jon ;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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