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法官:选举制宪会议成员并非裁决,泰自豪党支持国会选举

泰国宪法法院法官:选举制宪会议成员并非裁决,泰自豪党支持国会选举

尼格认为宪法法院法官的意见指出选举制宪会议成员是可行的,但这并非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他以公投案例为例,最终仍需进行三次公投。他强调泰自豪党推动由国会选举产生制宪会议成员,并声称这为公众提供了真正的参与机会。

6月20日,泰自豪党名单制议员尼格·扎农在担任该党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期间接受采访,谈及上议院政治发展委员会和下议院法院委员会于6月19日与宪法法院法官进行磋商,结论是可以设立投票站让公众选举制宪会议成员。但他指出,此次磋商仅是操作指引,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宪法法院裁决。

他认为,为制定新宪法而进行的修宪必须符合2017年宪法框架以及宪法法院此前裁决的规范,即第18/2568号裁决指出,制定新宪法草案须遵循宪法规定,国会不得让公众直接选举制宪者。宪法法院杂志解释的重要理由是,国会仅有权依据2017年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修宪。如果国会规定由公众直接选举制宪者,就相当于国会创建另一个机构来行使制宪权,而国会不能以这种方式移交权力。

尼格进一步表示,还必须考虑宪法法院在相关议题上的裁决,即第18-22/2555号裁决确立了公众是制宪权主体的原则,国会不得在未经公众同意的情况下全面起草新宪法。以及第4/2564号裁决确认,国会制定新宪法的职责必须先通过公投获得公众授权,这被视为宪法法院确立的规范,规定公投必须进行三次。

“我将把这个议题提交给泰自豪党在选举后新成立的法律委员会讨论,首次会议定于6月23日举行。但初步我确认,制定新宪法必须让公众参与内容。在泰自豪党提出的修宪草案中,规定公众可以申请成为由国会甄选的制宪会议成员,并设立一个听取意见的议会,部分制宪会议成员将花长达一年的时间听取公众意见,这被认为是合适的。但若允许公众选举制宪会议成员,而这些成员却无权起草宪法,则可能违反宪法法院的裁决,等于没有真正让公众参与。”尼格说道。

尼格强调,两个委员会与宪法法院法官的磋商对裁决没有约束力,也不约束任何机构。就像不久前,有人磋商后得出结论说公投只需进行两次,但最终裁决仍然要求进行三次公投。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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