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刑事法院第三区贪污及不当行为案件法庭于2026年6月15日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国家反贪委员会指控泰国乌汶府前府尹威奇及其同伙在2011财年为帮助乌汶府垦马拉县地区遭受紧急灾害(植物方面)的灾民,在采购杀虫剂及除害剂的紧急拨款中合谋贪污。
调查发现,在2010年至2012年间,乌汶府多个地区的农业灾害救助项目中,多次宣布发生植物灾害,而实际上部分地区并未出现异常严重的季节性虫害,导致大量预算被批准用于采购上述化学品。
法院判决第一和第四被告违反《刑法》第151条(旧版)、《关于向国家单位投标的犯罪法》及《宪法附属反贪法》,构成单一行为触犯多部法律,按妨碍公平竞争罪名判处每项9年监禁,共两项,合计每人18年监禁。第二和第七被告违反《刑法》第149条(旧版)和第151条(旧版)及相关法律,每项9年,认罪后减半至4年6个月,两项合计每人9年监禁。第三、第五和第六被告违反《刑法》第157条(旧版)及《宪法附属反贪法》,第三和第五被告各判2年,第六被告两项各2年共4年。第十被告(前府尹)违反《刑法》第149条和第151条及相关法律,两项各9年共18年,另加一项受贿罪9年,合计27年监禁。第十一和第十四被告各两项共12年。第十三位被告违反《刑法》第147条及第86条,判6年。同时,多名被告需共同归还299.9万泰铢和149.765万泰铢给乌汶府。第八、第九和第十二被告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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