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委员会以多数票决,认定将“猜瓦·吉达他那蓬”和“纳鲁查·科萨西维莱”两位前内政部高级官员在普姆塔姆任内政部长期间的调职行为不合法,理由是在政策发布仅4天后就仓促将其调任为督察官。
2026年5月7日,公务员系统保护委员会(公务员委员会)主席瓦拉维·苏克本公布了会议结果。据悉,2025年7月媒体报道,内政部长向内阁提交名单,提议将两名司长调任为内政部督察官,理由是为了公务需要。随后,这两名公务员分别于2025年8月6日和14日向公务员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务员委员会已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现在,公务员委员会已对此事作出裁决。
公务员委员会多数派(6票:瓦拉维·苏克本、帕努·桑卡翁、苏拉潘·布拉农、阿提乔·蓬迪、塔马努·良迪、查曼·提帕亚冲翁)认为,内政部常务秘书在时任内政部长普姆塔姆·韦差耶猜向内政部管理层和公务员传达政策后,提议将两名申诉人(纳鲁查·科萨西维莱和猜瓦·吉达他那蓬)调职。当时,申诉人分别担任地方政府促进局局长和行政管理局局长,是负责将部长政策转化为具体实施方案的高级管理人员,且作为部门主管,有责任将政策传达给下属公务员。
这类操作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显现对部门和民众的成效,但事实是,普姆塔姆于2025年7月3日获国王任命为副总理兼内政部长,次日(7月4日)召开政策传达会议,而2025年7月7日,内政部常务秘书就提交了将两名申诉人调离原职的名单。内政部长于7月8日将该事项提交内阁,内阁当日批准。从政策发布到调职仅隔4天,这表明申诉人根本没有时间将政策落实到地方政府促进局和行政管理局的日常工作中。内政部直至2025年9月3日才发布第2704/2568号命令,指定两名申诉人负责督察区域,此时距调任命令生效已过一个多月;尤其是猜瓦,其退休前仅剩不到一个月时间,根本无法推动(禁毒等)政策落实。尽管内政部长和常务秘书拥有法定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
因此,提名两名申诉人调职的行为显示出仓促性,隐含着非公务需要的其他目的。
此外,尽管将两名申诉人从司长调任为督察官属于同级高级行政职务,两者拥有相同的职务津贴和月薪,但对比公务员委员会设定的职位标准,司长与督察官在主要职责和工作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督察官不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和预算资源管理。且根据内政部的任务指派,他们仅作为督察官提供建议,而内政部常务秘书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督察官、另一人为督察官,负责监督战略区域,但无下属单位,仅有检查和指导的权力,不具备实际指挥和管理权限。
相比之下,司长作为部门最高负责人,负责将政府和内阁政策付诸实施,拥有管理权、指挥权,并推动部门目标达成。地方政府促进局和行政管理局职责覆盖全国各省份,是内政部的重要部门。
因此,有理由相信,将两名申诉人调任为内政部常务秘书办公室督察官并非出于公务需要或效率考虑。
因此,将两名申诉人从司长调任为督察官的行为,降低了其原有角色、重要性和责任,可能损害其声誉和尊严,属于不当行为,是违法的自由裁量,不符合2008年《公务员法》第42条和第57条第2款规定的功绩制原则。
尽管如此,尽管内政部常务秘书提议让两名申诉人离职司长并调任督察官的行为不合法,但之后纳鲁查(申诉人之一)已被国王任命为行政管理局局长,同样属于高级行政职务;而猜瓦(另一申诉人)已退休。因此,撤销其督察官任命并恢复原司长职务已无实际意义。基于此,公务员委员会多数派决定将申诉案件从登记册中撤销。
公务员委员会少数派(1票:西提蓬·蓬翁阿努拉克)认为,将两名申诉人从地方政府促进局局长和行政管理局局长调任为内政部常务秘书办公室督察官的程序符合2008年《公务员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第63条第1款以及2024年《公务员委员会关于调任、转任或晋升普通公务员至同系统或不同部委管理职位的条例》的规定,其自由裁量合法。申诉不成立,少数派认为应驳回两名申诉人的请求。
(编译:Cici 泰国中文社;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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