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他威·索颂发文:国会同意原则废除空头支票刑事罪,结束“讨债坐牢”时代。他表示,监狱在押人员共327,478人,其中空头支票案件在押人员555人。
5月21日,泰国下议院议员、民族党党魁他威·索颂在社交媒体发文称,5月20日,下议院会议审议并投票通过《关于废除佛历2534年(1991年)支票使用不当法》草案第一读,并成立特别委员会。该法律是上一届议会遗留未审的草案。
议会解散后,大选后的政府确认了该议程,国会也予以批准。
作为前司法部长,他本人曾提议将该法律草案提交内阁,并由政府提交至上述下议院。他认为此举符合宪法、国际准则以及经济现实,原因如下:
第一,最关键的是,佛历2534年《支票使用不当法》将无法支付支票款项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即将刑事处罚用于民事违约。这不符合泰国宪法第77条关于仅对严重犯罪设定刑事处罚的规定,也不符合泰国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该条明确规定不得仅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监禁个人。因此应废除该法,使公民不再承受不当的刑事责任。
第二,使用支票追债违反佛历2558年《债务追讨法》第13条,该条款禁止追债人以不公平方式追债,包括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仍诱使其开具支票。违者将面临最高一年监禁、最高10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既然《债务追讨法》已惩罚不公平使用支票的债权人,便无必要保留1991年的《支票法》。
第三,废除刑事处罚符合犯罪学原理,即空头支票属于“法律禁止的犯罪”(Mala prohibita),而非“本质恶性的犯罪”(Mala in se)。1991年《支票法》未明确区分商业困境中的债务人与欺诈者,导致诚实但暂时流动性不足的企业家被定为罪犯并监禁,严重违背经济正义。若出票人自始存在欺诈意图,可按《刑法》中的欺诈罪处理,无需依赖该《支票法》。
该草案还规定了过渡条款(第6条),授权惩教署立即释放因支票犯罪被判监禁的人员,无需等待法院释放令,并在法律生效后通知法院。同时,处于缓刑或假释期间的人员自该法生效之日起立即结束缓刑或假释。截至5月20日,全国监狱在押人员327,478人,其中支票案在押人员555人。这堪称公正且人道的条款。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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