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6日69年 – 记者报道,据媒体报道,土地厅无权在铁路局土地(考科朗山地区)发放地契,且根据《土地法》第61条,厅长可以依据法院判决撤销地契。土地厅特此说明如下:
1. 发放土地权证的流程:官员须通知相邻土地所有者共同到场指认并确认地界。其中与铁路局土地接壤的地块,土地厅与原铁路局(现)曾达成协议(土地厅文件第9050/2484号,1941年10月14日)及土地厅文件第11154/2503号(1960年12月14日),关于确认与铁路局土地接壤地界的事宜。
指认与确认铁路局土地边界或由铁路局管辖的土地边界。因此,若申请发放土地权证的地块与铁路局土地边界相邻,铁路局代表有责任到场指认并确认其地界。
测量完成后,还需公示30天以征求异议。若无人异议,且土地符合发放条件,土地官员将签署土地权证并发放给土地所有者。
事实上,在铁路局主张权利的争议区域,土地权证自1966年起已开始发放,铁路局曾为多达271块地块确认边界。而另外724块土地权证的发放,铁路局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
因此,在考科朗山岔路口、色梅镇、伊桑镇、武里南府区域的土地权证发放工作,是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正确进行的。
如果争议地块确实属于铁路局,铁路局本可以不确认边界或对土地权证发放提出异议。但事实是,铁路局已签字确认了民众的地界,且未对土地权证发放提出异议。
2. 根据《土地法》第61条进行撤销或修正,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2.1 若法院已作出终局判决或命令,明确要求撤销或修正某一特定地块或编号的土地权证,土地官员方可直接在土地契据上备注撤销,以执行法院判决(第61条第八款)。
2.2 若存在轻微错误,如书写或打印错误且有明确证据,在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土地官员有权直接进行更正,无需成立调查委员会(第61条第七款)。
2.3 若发现土地权证发放有误或违法,厅长可授权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若有明确证据表明土地权证发放违法,厅长方可行使撤销权;若没有明确无疑的证据证明土地权证发放违法,厅长也可终止撤销程序(第61条第二款)。
考科朗山案中,行政法院已判决“要求厅长根据《土地法》第61条第二款成立调查委员会。若第二被告(厅长)已下令成立调查委员会并查清事实,则属于厅长的权限范围,由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作出命令,法院不得干预。”因此,厅长于2023年5月12日下达第1195-1196/2566号命令,按照法院判决成立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在考科朗山争议地块调查事实,听取了铁路局的指控、利害关系民众的反对意见、历史数据、地界测量结果以及实地检查情况,发现所获证据与法院判决在实质上存在差异。
铁路局的证据不明确且不可信,无法确定其土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因此无法证明土地权证覆盖了铁路局的土地。
土地厅因此未根据《土地法》第61条撤销995块土地权证。土地厅已将相关进展报告法院,法院已将2025年7月1日定为开庭审理日,目前正等待法院宣判。
土地厅确认,过去土地权证的发放过程正确,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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