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判决前下议院议员素帕猜·朴素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前下议院议员素帕猜·朴素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教师胶-素帕猜·朴素”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无权担任任何政治职务-取消选举权10年,涉及在那空拍侬府东巴泰森林持有220莱土地案。

2026年6月11日,泰国最高法院宣读了对黑案号CCJ 2/2568、红案号CCJ 3/2569的判决,涉及国家反贪委员会(申请人)与那空拍侬府前下议院议员、泰自豪党成员素帕猜·朴素(被申请人)之间的案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提交请愿书,指出被申请人在其担任下议院议员的第四个任期(2019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正值宪法法院法官及独立机构成员等伦理道德标准(2018年版)生效之时。

被申请人长期占有并利用位于那空拍侬府塔乌特恩县帕泰镇东巴泰森林大型土地分配项目中的土地,共40份临时占有证,面积220莱,价值约666万泰铢。自被申请人自2001年1月6日首次担任下议院议员以来,便持续占有并使用这些土地。被申请人并非临时占有证的合法持有者,也不具备根据土地分配规定获得分配土地的资格。

被申请人的行为未能将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损害了下议院议员职务的声誉。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或不遵守伦理道德标准,永久取消其选举权,并剥夺其选举权不超过10年。

最高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权提交此案。国家反贪委员会于2020年11月5日表决决定调查,当时被申请人仍在担任那空拍侬府下议院议员的第四个任期,因此不属于被调查人已离任超过5年的情形(根据2018年反腐败组织法第55条第3款)。此外,从被申请人担任那空拍侬府下议院议员的第一个任期到第四个任期,包括其担任农业与合作社部副部长及下议院第二副议长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持有这些土地,直至被指控。国家反贪委员会决定受理此案,因此未超出自事件发生至指控的10年时效(根据第55条第1款)。此外,第51条第6款仅规定了调查和作出结论的时限,并未剥夺调查权。因此,即使超过该时限,国家反贪委员会仍有权调查,申请人有权提交此案。

下一个需要裁决的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严重违反或不遵守2018年版伦理道德标准。法院认为,尽管被申请人在购买涉案土地时仅为普通公民,尚未担任政治职务,但其购买多达220莱国有土地的行为,且这些土地属于旨在帮助贫困民众和农民的土地分配项目,表明其行为出于私利,缺乏诚实和正直,不值得信赖,且不坦率。

这40块土地的买卖违反了明确禁止转让的规定,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法律行为,因此无效(根据民商法典第150条)。当临时占有证上的原持有人放弃土地并已注销权利后,土地应归还国家。被申请人作为未列名于临时占有证的占有者,无权立即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并颁发地契,而应重新处理该土地,提交国家土地分配委员会批准后续的土地持有计划。没有证据表明府尹曾将东巴泰森林地区指定为土地权属调查区域,因此土地厅或那空拍侬府未采取任何行动使已无效的买卖行为合法化。被申请人持续占有和使用争议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当其担任政治职务后,被申请人应意识到自己作为泰国人民代表,必须维护道德标准。但被申请人仍非法占有和使用土地,且如此大量的土地不仅妨碍他人使用,还为个人谋取利益,而非惠及民众。因此,这种占有行为构成担任政治职务与土地及森林资源管理之间的利益冲突,且未考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未维护职务的声誉。即使被申请人后来提交了39块土地的放弃占有和使用权书,但这是在遭到指控和国家反贪委员会通知指控之后。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标准。

判决: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或不遵守伦理道德标准,根据《泰国宪法》第235条、2018年反腐败组织法第87条及2018年宪法法院法官及独立机构成员道德标准第7条、第3条、第27条第1款及第17条、第27条第2款,永久取消被申请人的选举权,包括无权担任任何政治职务,并剥夺被申请人选举权10年,自最高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

(编译:Jon ;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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