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家反贪委员会指控前董里府文化官员及15人虚报预算贪污

泰国国家反贪委员会指控前董里府文化官员及15人虚报预算贪污

泰国国家反贪委员会指出,前董里府文化官员与其同僚共15人,通过GFMIS系统虚报预算66次,造成超过133万泰铢的损失。

6月24日,记者报道称,董里府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班迪·卡纳素万先生与反腐败预防工作组组长育塔纳·威蒙猛先生共同公布了反贪委员会的决定,指出存在不当行为。

据报道,董里府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指控前董里府文化官员巴育先生(姓氏保留)及其同僚共15人,在2009至2016财年间,通过GFMIS系统虚报预算,实际支出金额低于申报金额。

泰国国家反贪委员会指控前董里府文化官员及15人虚报预算贪污

反贪委员会表示,虚报预算66次,造成超过133万泰铢的损失。

班迪先生透露,2009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董里府文化办公室的外包员工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中记录了请款信息,用于办公室内部各项开支。

这些记录没有相应的请款和批准文件,且拥有系统使用权限的人员(包括记录员和审批员)未更改密码,也未每月核对单位的提款概要。支票签发未遵循国库提款、资金保管和缴库规定。

当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向债权人或收款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盘谷银行账户后,该外包员工便开具支票,向每位债权人或收款人支付共66张支票。

这些支票包含了通过系统虚报的金额(按KB.02表格),实际金额高于办公室应支付数额。每张支票由两名负责人签署,但未划线,且未划掉“或持票人”字样,仅在收款人为该外包员工时划掉。

随后,该外包员工将支票兑现,或让银行将款项存入其账户,并占有超出批准金额的部分。

每次付款后,该员工将现金交给时任董里府文化官员或代理官员,共66次,涉及虚报金额133.1万泰铢。

调查和指控结果还发现董里府文化办公室存在类似违法行为,目前正在调查中。

经调查,证据显示,被指控人巴育(第1被告)、尊蓬(第2被告)、诗丽蓬(第3被告)和内诺帕(第4被告)构成刑事犯罪。

他们作为负责采购、管理或保管财产的官员,侵占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政府、市政、卫生部门或财产所有人利益。

同时,他们违反《刑法》第147、151和157条,非法履行或疏于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此外,还违反《反腐败组织法》(1999年及修订版)第123/1条(现为2018年《反腐败组织法》第172条),并构成严重违纪。

对于被指控人詹塔纳(第5被告)和苏妮(第6被告),初步调查未发现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刑事指控不成立。

但她们构成一般违纪,未按法律、法规、内阁决议、政府政策及行政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务员法》(2008年)第82(2)条。

对于被指控人瓦塔蓬(第7被告)、因迪(第8被告)、查拉莱(第9被告)、维雅达(第10被告)、阿努查(第11被告)、少尉巴功(第12被告)和萨兰雅(第13被告),初步调查未发现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刑事指控不成立。

但他们构成严重违纪,未按法律、法规、内阁决议、政府政策及行政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违反了《公务员法》(2008年)第82(2)条和第85(7)条。

被指控人南诺·马库尔(第14被告)构成刑事犯罪,作为协助官员侵占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政府、市政、卫生部门或财产所有人利益的共犯。

同时,她违反《刑法》第147、151和157条及第86条,并违反《反腐败组织法》(1999年及修订版)第123/1条(现为2018年《反腐败组织法》第172条)。

至于被指控人塔蒙万(第15被告),初步调查未发现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指控不成立。

董里府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已将调查报告、证据、电子副本以及裁决书提交总检察长,以便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巴育、尊蓬、诗丽蓬、内诺帕和南诺提起刑事诉讼。

同时,已将调查报告、证据和裁决书提交给上级,以便对巴育、尊蓬、诗丽蓬、内诺帕、詹塔纳、苏妮、瓦塔蓬、因迪、查拉莱、维雅达、阿努查、少尉巴功和萨兰雅进行纪律处分。

上述行为违反《反腐败组织法》(2018年)第91(1)和(2)条及第98条。但须注意,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被指控人仍视为无罪。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26459/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56分钟前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