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阿安提交新证据,质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NACC)处理萨迪萨姆案存疑。政治人士普里缇发现NACC可能从未调查此案,敦促议会议长将诉求提交法院成立调查委员会。
5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泰国国会大厦,律师巴塔蓬·苏帕森(又称阿安·布里兰)向反对党协调委员会成员、人民党的议员普里缇·瓦查拉辛杜递交文件,以协助起草提交给议会议长的诉求,请求法院成立独立委员会调查国家反腐败委员会(NACC)驳回对前交通部长萨迪萨姆·奇乔布涉嫌隐藏股份的投诉。
巴塔蓬表示,NACC对萨迪萨姆案的裁定与事实不符,重要证据包括前总理和某位“S”先生在宪法法院作证被认定为代持人,以及相关资金流向,这些将有助于反对党起草诉求。
民众也将联署签名,无论是否达到2万个签名,都会将名单交由反对党纳入本月提交的诉求中。他希望议会议长索蓬·萨拉姆不要像NACC和选举委员会那样超越职权做出裁决。

普里缇表示,民众今天提交的证据将有助于起草向议会议长的诉求,提议法院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NACC委员,依据宪法第236条机制。无论民众联署是否达到人数,反对党将继续推进此事。目前已根据党内决议收集了足够签名:人民党119票,民主党20余票,泰忠诚党1票,自由合泰党1票,以及约10名上议员。
目前正在起草诉求,争取5月底前完成,并等待NACC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其操作记录、萨迪萨姆的说明以及NACC在驳回投诉前的意见。
普里缇进一步说,向议会议长的诉求将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对宪法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事实提出质疑,包括股权转让、资金流向等,为什么NACC没有考虑这些事实?或者如果考虑了,为什么没有得出结论认为萨迪萨姆有意提交虚假财产申报或隐藏股份,而宪法法院却据此裁定他失去部长职务?
第二类:质疑NACC是否完整审议了议员巴功瓦·乌东披帕萨昆等提交的投诉,是否存在遗漏。
第三类:质疑从受理投诉到调查或审查的全过程是否符合NACC的法律法规。作为投诉人,巴功瓦从未收到NACC的任何联系,与公众同时得知投诉被驳回,这有悖常理。
普里缇还表示,近日他有一个新的疑问想请NACC澄清,并邀请公众思考:究竟NACC在驳回萨迪萨姆案投诉前,是否真的调查了相关当事人?他怀疑NACC可能根本没有进行调查。
因为根据《反腐败组织法》第51条,对于重要、影响广泛或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NACC必须自行调查或指定不少于2名委员及其他人组成调查委员会。但目前为止未见到相关情况,甚至在NACC的声明中也没有提及。
然而,他推测NACC可能利用第49条来驳回投诉。该条规定,如果初步审查发现信息不足或所指控的违法行为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可提议NACC委员会不予受理。但若果真如此,又存在另一疑点:该条第一款规定,如果NACC初步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必须书面通知投诉人,即必须通知巴功瓦。
普里缇说:“巴功瓦从未收到NACC的任何通知,这是我们发现此案的又一个疑点。因此请NACC明确说明是否调查了相关当事人?如果没有调查,原因是什么?如果未调查并利用初步审查机制驳回投诉,为何不按照《反腐败组织法》第49条通知投诉人巴功瓦?这是我们发现的此案不寻常之处,我们将纳入诉求提交给议会议长。”
当被问及诉求中是否特别侧重某一方面时,普里缇说,必须涵盖上述三大类,因为提交后不会立即到达法院。宪法第60条设计先经过议会议长,由议长酌情判断是否有合理怀疑再转交。此前反对党曾利用此渠道审查NACC在巴维将军手表案和涉及前议长万穆罕默德诺尔·马塔的泄露录音案中的问题,而万穆罕默德诺尔在解散议会前一天驳回了诉求。因此希望历史不会重演,他们的职责是尽可能周全地起草诉求,希望这些事实足以让索蓬产生合理怀疑,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普里缇强调,此次提交的诉求与上次不同,这次是不同意NACC驳回投诉,而非道德问题。关键点在于请NACC先澄清是否进行了调查。如果没有调查,NACC必须清楚解释,面对明确的事实、资金路径、股权转让和宪法法院的判决,NACC是否应重新审议其决定。当他们看到NACC不当履职时,唯一可用的监督机制就是正在进行的宪法第236条渠道。
(编译:Cici;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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