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总理府部长“苏帕玛斯”前往检查自助餐厅,强调广告宣传必须与实际一致,相信规范经营的餐厅将获得公众支持,而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餐厅,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将采取最严厉措施。
2026年6月25日中午12时,泰国总理府部长苏帕玛斯·伊萨拉帕迪(负责监管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秘书长罗纳龙·普尔皮帕特一同带队,在曼谷巴吞旺区对自助餐厅进行突击检查。参与行动的还有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卫生部医学科学局、商业部国内贸易厅以及巴吞旺区办公室的代表。
此次检查是根据总理兼内政部长阿努廷·查恩维拉库的政策进行的,他重视生活成本和公民权利以及消费者公平,尤其是竞争激烈且促销活动频繁的自助餐厅业务。

苏帕玛斯女士表示:“促销竞争可以,但必须基于诚实。广告说什么,消费者就必须得到什么。我不希望消费者先被欺骗后再来补救。因此,今天我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到店突击检查,看看广告文字、价格和条件是否与实际服务一致。我相信规范经营的餐厅会得到公众支持,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餐厅,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将严惩不贷。”
此次检查,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重点关注三个主要方面:
1. 广告牌和促销活动必须在消费者决定前明确说明条件,避免出现大字标题写一种内容,但小字限制权利的情况。
2. 食品图片和菜单必须与实物一致,如果某菜品已售罄,必须在使用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3. 价格必须清晰,如有服务费或增值税,必须在付款前全面告知,包括在线预售的优惠券,必须在销售时明确说明条件。
总理府部长补充说,此次检查是多个机构的联合行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检查广告和服务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食品质量和安全,以及防止虚假宣传功效,医学科学局负责对食品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国内贸易厅负责检查价格标示和过度收费,巴吞旺区办公室负责检查清洁和卫生。这样可以在一次行动中涵盖价格、质量、安全、卫生和公平性,全面保护消费者。

如果发现虚假广告或使消费者在重要方面产生误解,可能违反《消费者保护法》1979年第22条及第47条,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对于开展促销但未完全告知条件的情况,可能根据第48条处罚。如果预售优惠券后关门逃逸且意图欺诈,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欺诈罪,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或不超过6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有权根据第39条代表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收集受害者并集体追讨退款,使消费者无需单独维权。
“请消费者在决定使用服务前仔细检查细节,特别是增值税和服务费是否已包含在广告价格中。如果未包含,经营者必须明确展示信息并在消费者决定前告知,以避免误解和后续额外收费。同时,请消费者充分询问各项条件,并在每次付款后检查收据。我重申,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将确保每一盘上桌的菜肴都与广告宣传一致,让消费者得到公平,让规范经营的经营者能够放心竞争。”她表示。
如果遇到问题或未得到公平对待,消费者可拨打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热线1166、通过OCPB Connect应用程序、访问官网www.ocpb.go.th,或联系各府的“达摩中心”。

(编译:Jon ;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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